上海体育学院教师学术规范违规处理办法

日期:2010-01-15浏览:

上体院院字〔2010〕4号

为规范科研学术活动的管理,保障学术民主,促进学术交流、学术积累与学术创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院教师及相关人员的科研学术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处是认定学术违规的主管部门,人事处是处理学术违规的主管部门,各院(系)及相关职能部门承担协管责任。
第三条 学术违规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剽窃:将他人创作作品的全部或部分,以自己的名义发表;虽然对他人的作品作了改动,但是在形式、内容、观点等方面仍保持原样而并非自己所创的研究成果。
二、抄袭和严重抄袭:在本人发表的作品中引用他人的作品,未注明出处,而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的,视作抄袭;在本人发表的作品中引用他人的作品,未注明出处的抄袭部分占本人的论文、著作或其他成果比例达20%以上(含20%)的,则视作严重抄袭。
三、伪造: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告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和成果;伪造和篡改文献与数据等资料;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学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篡改实验数据:故意选择性地忽略实验结果,甚至伪造数据资料,但不包括诚实性错误,或者在解释或判断数据时的诚实性差异。
五、私自署名和盗名:未参与研究或写作,擅自在未经原作者同意或违背原作者意愿的情况下,在他人发表的作品中签署自己的名字;盗用他人的名字在自己的学术作品中署名。
六、泄密:违反国家和学院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外泄漏应保密的学术内容和事项。
七、其它行为:违反学术界公认的其它学术规范的行为,包括在报刊上一稿数投多处发表的;用诬陷他人、故意歪曲他人学术观点等非正当手段获取本人学术荣誉的;谎报成果的;包庇他人学术违规行为的;学术专家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不能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利,公正发表评审意见等。
第四条 学术违规的调查与处理
一、学院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目前设在科研处) 负责受理对学术道德问题举报等日常工作。
二、处理程序按照《上海体育学院学术道德委员会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 对学术违规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后果,给予不同形式和期限的学术违规处理或行政处分,处理可分单处或并处。
一、学术违规处理
(一)教育并调离研究项目,追回研究经费。
(二)教育并停止招收研究生1至3届。
(三)教育并暂缓申报或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四)教育并依法不授予或撤销学位。
(五)教育并取消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资格1至3年和已经聘任的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行政处分:根据《上海体育学院教职工奖惩办法》进行处理。
第六条 学术违规人员的处理结论载入个人档案,并作为当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 对于受到学术违规处理的人员,在接受处理期间积极悔改,表现良好的,本人可以向所在部门提出提前终止处理的书面申请,所在部门提出鉴定意见后报人事处,人事处在接到申请后15日内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及时向申请个人和所在部门反馈审议结果;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申请个人提前终止处理的,其原有待遇从批准次月起恢复;学术违规处理期限届满,经查本人对原有错误认识深刻,没有重犯类似错误及新的违规行为的,原处理自动终止,人事处通知有关部门恢复其原有待遇;对于重犯或屡犯者,应从严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与科研处负责解释,自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同时废止文件上体院院字[2005]61号。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