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体育学院科研工作道德行为规范准则

日期:2010-01-15浏览:

上体院院字〔2010〕5号

第一条 为了建设起一支热爱体育事业、学术作风严谨、理论功底扎实、富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学术队伍,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和制度环境,促进科研创新,根据上海市教委颁发的《上海高校科研工作道德行为规范》的文件精神,结合学院科研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忠诚祖国科学事业,为繁荣体育科学而努力。
第三条 从事学术活动应自觉遵守以下学术研究的基本道德要求:
一、科学研究以探索真理为目的,遵循科学研究的规律,尊重学术自由的原则,维护学术的高尚、纯洁与严肃性。
二、认真贯彻党的科研工作方针,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活动,不断提高科研能力和科研水平,提倡科研与教学结合、与培养人才结合,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体育事业进步服务。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不得以任何形式剽窃、抄袭他人成果,不得伪造、篡改信息、统计数据和文献资料,不得虚报科研情况和科研成果(包括随意提高自己成果的学术档次和获奖档次等,撰写论著时所引用的他人观点或文献资料必须在文中明确标注)
四、不断提高学术道德素养,倡导求真务实的学术作风,养成恪守学术规范的良好品德。
五、坚持开拓创新精神,反对因循守旧,固步自封(创新是科研生命力的重要体现)科研人员不得在公开刊物上一稿多投,或简单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对一些确为实际需要的(如教材改编、修订等),必须在成果的显要位置说明;不得将已立项的科研项目重复申报。
六、为人师表,提携后辈,在科研和教学中,善于发现和积极推荐优秀人才。
七、普及科学,宣传科学思想、科学知识和科学方法,坚决抵制封建迷信,反对伪科学,发挥科学技术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第四条 所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下述学术行为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自觉运用科学技术,防止腐朽文化凭借现代科研手段蔓延。不得运用科研成果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努力制止高科技犯罪对社会的危害。
二、进行学术研究应首先检索有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以及他人对学术发展的贡献。
三、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四、合作作品一般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并根据本人自愿的原则依次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但亦应符合法律规定。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同意,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五、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做出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和论证。
六、各类资助项目应如实标注全名,不得随意改变项目级别。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或学术地位、学术评议、评审权利,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需经学校或其它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向外界公布。不在公开场合和课堂上宣讲正在讨论中的、尚不成熟的、不宜公开的学术观点。
九、不参加与本人专业领域不相干的成果鉴定、论文评阅或学位论文答辩等活动。
十、严守科研机密。凡涉及国家利益的重大科研项目,以国家利益为重,未经有关方面同意,不得随意泄露科研内容和科研进度情况。
十一、在进行国际交流与合作时,应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十二、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在技术转让和成果推广中讲求信誉,信守合同,防止无形资产流失,让科研成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十三、科研处负责检查本院教师执行本准则的情况。
十四、本准则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十五、自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同时废止上体院院字[2006]1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