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体育学院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法

日期:2010-12-10浏览:

为了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和专业素养,进一步拓宽研究生的培养渠道,增强研究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科学精神,充分调动研究生参与学科建设、教学实践、科学研究和管理工作的积极性,不断提高研究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着力加强研究生助研、助教、助管工作的规范性,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成立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研究生处(部)、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各系(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党政领导。领导小组负责对此项工作进行总体指导、组织规划和统筹管理。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二条、研究生“三助”岗位的设置是着力于研究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应本着有利于提高研究生的科研水平、教学水平和管理能力的原则,根据学校工作实际需要按需设岗。

第三条、 研究生“三助”是指研究生在攻读学位的同

时,承担一定量的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具体如下:助研岗位指协助指导教师承担与导师研究课题相关的研究工作,由导师组、研究所(中心)或课题组安排;助教岗位指协助主讲教师参与本科生的非公共基础课程的教学授课、实验指导等教学协助工作;助管岗位指承担学院有关部门的教辅管理、学生工作、行政事务等管理辅助工作。

第四条、助研岗位由导师或课题组根据研究需要确定待聘计划;助教岗位由教务处根据教学工作需要确定待聘计划;助管岗位由研工部根据学校需要确定待聘计划。

第五条、各聘用单位在学期结束前两周或开学第一周

向各相应部门提出聘任申请,上报需求计划,明确岗位要求、工作量及工作时间。

第三章 岗位聘用

第六条、“三助”工作的聘用遵循按需设岗、统筹安排,公开招聘、自愿申请,定期考核、按劳取酬的原则。

第七条、申请“三助”岗位的研究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德优良,责任心强,学习努力,成绩合格。

第八条、研究生参加“三助”工作需征得导师同意,

不得影响正常的学习、科研时间。

第九条、 研究生提交相应的岗位申请表(一式两份,

设岗部门、研工部各留一份),经双向选择后,即可到岗工作。选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经济条件困难的、自筹经费的、非定向的研究生。

第十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的聘任原则上以学期为

单位,一学期一聘。

第四章 岗位津贴

第十一条、根据受聘研究生实际承担的工作量与完成情

况每月发放津贴,原则上每周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半天,津贴标准为300元/月。(博士研究生单独承担本科课程教学工作的,根据《上海体育学院博士研究生助教工作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执行,参见附件一。助管岗位根据《上海体育学院研究生助管工作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执行,参见附件二)

第十二条、聘用单位每月对受聘研究生的工作量进行核

算,汇总上报研工部;研工部核定后报送财务处;由财务处将津贴直接划入受聘研究生的个人农行卡账户。

第五章 岗位管理

第十三条、 受聘“三助”岗位的研究生应按照岗位设

置要求认真开展工作,上岗前,由设岗单位对其进行岗前培训,明确岗位职责和岗位任务。

第十四条、研究生“三助”岗位的日常管理由设岗单位

负责,对聘期内不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或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研究生,聘用单位可取消该受聘研究生的上岗资格,改聘他人。

第十五条、研究生“三助”岗位的考核工作每学期末在

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其中:助研岗位的考核由设岗导师或课题组负责实施;助教岗位的考核由设岗系院汇同教务处负责实施;助管岗位的考核由设岗部门汇同研工部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考核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

优秀者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考核不合格者取消下一学期的“三助”申请资格。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本办法经通过之日起开始试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研究生处(部)。

附件:1、上海体育学院研究生助管工作实施细则

2、上海体育学院研究生助教工作实施细则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上海体育学院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印发

附件1

上海体育学院研究生助管工作实施细则

为深化研究生培养方式的改革,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调动研究生从事管理实践工作的积极性,决定设置研究生兼任管理助理岗位(简称研究生助管)。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岗位的设置

1、研究生助管是指研究生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协助参与学校机关部处、各系(院)及直属单位等的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2、各设岗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以按需设岗的原则设立研究生助管岗位,向研工部提交助管岗位的待聘计划。

3、研究生助管岗位按学期设置,可连续聘任。

二、助管的选聘

1、选聘的原则

聘用研究生助管应体现按需选聘、平等竞争、择优录用、严格考核、按劳付酬的原则,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非定向的、自筹经费的、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2、应聘学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思想素质好,政治素质高,有奉献精神和责任意识;

(2)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记录;

(3)研究生担任助管应征得导师同意,在学有余力、不影响正常学习和科研的情况下方可报名;

(4)符合选聘岗位的具体岗位要求和应聘条件。

3、选聘的程序

(1)设岗单位向研工部提交岗位待聘计划;

(2)研工部汇总助管岗位需求,发布选聘通知;

(3)有意应聘的研究生填写《上海体育学院研究生助管岗位申请表》,并递交研工部;

(4)研工部汇总应聘学生情况后,反馈给各设岗单位;

(5)设岗单位组织面试,确定录用名单,并报研工部备案;

(6)受聘研究生助管接受设岗单位的岗前培训后正式上岗。

三、助管的职责与义务

1、尽快适应和熟悉工作环境,在设岗单位负责老师的指导下,认真开展工作,自觉加强业务能力的学习。

2、珍惜岗位,待人有礼,认真接待、处理工作事务,及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做好工作记录,不定期向老师报告。

3、严守职业道德,遵守纪律规定,不该问的事不问,不该说的话不说,不该传的事不传。

4、爱护公共财产及办公设备,自觉做好办公室清洁卫生工作。

5、加强安全意识,协助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四、管理与考核

1、研究生助管的日常管理由各设岗单位负责,归口管理及津贴发放由研工部负责。

2、研究生助管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不负责的将改聘他人。

3、每学期末进行一次助管工作考核,考核结果由研工部备案。考核合格者,下学期可继续聘用;考核不合格者,解除聘用,并取消其以后应聘助管岗位的资格。

五、津贴与待遇

1、研究生助管每周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半天,津贴标准为300元/月,根据设岗单位对研究生助管每月的工作考勤测定津贴。

2、津贴按月发放,由研工部按月审核汇总后报财务处,财务处将津贴直接划入研究生助管的个人农行卡账户。

3、在考核的基础上进行研究生助管工作总结,对工作出色的研究生助管,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六、其他事项

1、本实施细则从通过之日起开始试行。

2、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研究生处(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2

上海体育学院博士研究生助教

工作实施细则

为更好地发挥博士研究生助教对学科建设和教学工作的辅助作用,针对我院博士研究生开展助教工作,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岗位的设置

1、博士研究生助教属于教学辅助岗位,未经学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排或要求博士研究生助教承担本应由主讲教师承担的工作。

2、 系(院)因任课教师出现如下两种情况,可申请设

置博士研究生助教岗位:

(1)任课教师作为主持人承担国家级课题或国家专项科研工作;

(2)任课教师因公派出国。

3、英语类和思政类公共基础课程不得申请博士研究生助教。

4、系(院)在学期末根据实际课程安排的需要向教务处提出设岗申请,教务处提交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由研工部向博士研究生公布招聘信息。

二、岗位的选聘

1、选聘的原则:选聘博士研究生助教应体现按需选聘、平等竞争、择优录用、严格考核、按劳付酬的原则。

2、 选聘的博士研究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 具备高校教师资格证;

(2) 思想素质好,政治素质高,有奉献精神和责任意识;

(3)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记录;

(4) 博士研究生担任助教应征得导师同意,在学有余力、

不影响正常学习和科研的情况下方可参加;

(5) 符合选聘岗位的具体学科要求和应聘条件。

3、 选聘的程序:

(1)系(院)向教务处上报岗位待聘计划;

(2)教务处提交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3)经领导小组审定同意设岗后,由研工部向在校博士生

发布选聘通知;

(4)有意应聘的博士研究生向设岗系(院)提出书面申请;

(5)设岗系院组织面试,着重考察应聘博士生的人文素养、

学术积淀、科研能力、沟通技巧等方面的能力,择优录取;

(6)设岗系院确定录用人选,公示拟录用名单,报教务处、

研工部备案;

(7)受聘博士研究生助教接受设岗系院的岗前培训后正式

上岗。

三、管理和考核

1、博士研究生助教的日常管理由设岗系院负责,受聘博士研究生应认真参加所在教研室的日常教学例会等相关教学工作。

2、 教务处、督导组可随时对博士研究生助教的工作进

行抽查。

3、 对不能正常履行助教职责,担任助教工作不负责的

博士研究生助教,将解除聘用改聘他人。

4、 博士研究生助教的考核每学期末进行一次,由设岗

系(院)负责实施,需提交博士研究生助教个人教学工作总结一份,设岗系院考核表一份,考核结果交教务处、研工部备案。

四、津贴的发放

1、按照《上海体育学院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法》,参照人事处外聘教师课时费的核算,博士研究生助教的岗位津贴定为每学时50元,从人事处外聘教师经费中支出;

2、 博士研究生助教津贴以学期为单位结算,设岗系

(院)根据课时数和考核情况计算应发津贴交研工部,研工部审核后到人事处办理津贴发放手续。

五、其它事项

1、本实施细则从通过之日起开始试行。

2、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研究生处(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