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体育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量计算及酬金发放办法

日期:2010-12-10浏览:

上体院院字〔2010〕106号

为了加强我院研究生培养工作,规范相关管理环节,制定本办法。

一、 指导教师工作量计算

(一)研究生正常学习期限内导师工作量计算

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量指研究生公共课程、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教学以外的工作量。

1、指导一名全日制科学学位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每学年工作量32学时,每学期工作量为16学时,其中,指导全日制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工作计三年,共96学时,指导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工作量计二年,共64学时;

2、指导一名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每学年工作量30学时,每学期工作量为15学时,计两年,共60学时;

3、指导一名博士研究生每学年工作量为60学时,每学期工作量30学时,计三年,共180学时。

(二)研究生延期学习期期间导师工作量计算

1、研究生进入延期学习后,研究生指导工作不再按学时计算工作量,学生缴纳管理费,指导教师指导酬金从学生缴纳的管理费中开支。

2、研究生延期学习时限

(1)科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正常学习年限为三年,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正常学习年限为二年,博士研究生为三年;港澳台研究生和外国留学生正常学习年限为硕士研究生三年,博士研究生三年。如在正常学习年限内未修满学分,或者未能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即进入延期学习。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最多延长学习二年(含休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最多延长学习二年(含休学),博士研究生最多延长学习三年(含休学)。

3、研究生延期学习期间管理费缴纳

研究生进入延期学习期,需缴纳延期学习管理费,缴纳标准为:

(1)大陆和港澳台研究生缴纳标准约为正常学习期间学费的三分之一,硕士研究生每学年为3000元,博士研究生每学年为5000元,可按学年或学期缴纳。

(2)外国留学生缴纳标准为硕士研究生每学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学年8000元,可按学年或学期缴纳。

一、指导教师指导酬金发放标准

指导酬金仅发放给指导港澳台研究生和外国留学生的教师,指导大陆研究生的全职在岗教师不发放酬金。

(一)港澳台研究生指导教师酬金计算方法

1、硕士研究生的指导酬金标准:指导酬金比照我院超课时工作量酬金,每学时25元,按学年计算,指导一名硕士研究生每学年酬金为800元,三年共2400元

2、博士研究生的指导酬金标准:指导酬金比照我院超课时工作量酬金,每学时25元,按学年计算,指导一名博士研究生每学年酬金为1500元,三年共4500元。

(二)外国留学生指导教师酬金计算方法

1、硕士研究生的指导酬金标准:指导酬金比照我院超课时工作量酬金,每学时30元,按学年计算,指导一名硕士研究生每学年酬金为960元,三年共2880元

2、博士研究生的指导酬金标准:指导酬金比照我院超课时工作量酬金,每学时30元,按学年计算,指导一名博士研究生每学年酬金为1800元,三年共5400元。

(三)指导教师奖励金发放办法

研究生在学习年限(包括正常学习和延期学习)内完成学业的,毕业时再向指导教师发放一次奖励金。硕士研究生毕业奖励金为500元,博士研究生毕业奖励金为2000元。

三、研究生指导酬金发放时间与方式

1、指导酬金发放时间:按年度发放,每学年发放一次。

2、指导酬金发放方式:全部酬金分为两部分发放。

(1)每名硕士研究生的指导酬金每学年预留500元,发放剩余部分。预留部分待研究生毕业时一次性发放给指导教师。如研究生经延期学习后仍未能完成学业的,则指导酬金预留部分不再发放给指导教师。

(2)每名博士研究生的指导酬金每学年预留500元,发放剩余部分。预留部分待研究生毕业时一次性发放给指导教师。如研究生经延期学习后仍未能完成学业的,则指导酬金预留部分不再发放给指导教师。

四、延期学习期间指导教师酬金

(一)酬金标准

1、港澳台和大陆硕士研究生的指导酬金发放标准为每学年1000元,博士研究生的指导酬金发放标准为每学年1500元。

2、外国留学生硕士研究生的指导酬金发放标准为每学年1500元,博士研究生的指导酬金发放标准为每学年1800元。

(二)发放方式

1、全部酬金分为两部分发放,每名研究生的指导酬金预留500元,发放剩余部分。预留部分待研究生毕业时一次性发放给指导教师。如研究生经延期学习后仍未能完成学业,则指导酬金预留部分不再发放给指导教师。

2、在岗全职指导教师不发放研究生延期学习指导酬金。

五、已退休研究生导师指导酬金发放办法

(一)研究生正常学习期限内导师酬金发放标准

在研究生正常学习期限内,已退休导师的酬金发放统一按照院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的“关于上海体育学院博士生导师返聘待遇的操作办法”的决议执行。

(二)研究生延期学习期间指导教师酬金发放标准

研究生延期学习期间指导教师酬金发放标准按上述第四条执行。

六、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上海体育学院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