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体育学院新进人员实施房屋租金补贴试行办法

日期:2011-02-19浏览:

上体院院字〔20113

为了有效配置学校资源,解决不断增加的新近人员与有限的临时过渡房源之间的矛盾,本着“以人为本、兼顾平衡、稳步推进”的原则,自2011年1月1日起,对新进人员不再安排临时性过渡公寓,同时实施有期限的校外租房补贴试行办法,具体如下:

一、实施对象与补贴条件

1、2011年1月1日以后进校工作的在职在编教职员工及计划内人事租赁人员,并且必须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进校当年工龄不足五年者。

(2)进校当年专业技术职务在中级职称以下者。

2、以下类型新进人员不享受本补贴办法

(1)实行“三同”的辅导员。

(2)学院人才引进人员已享受房贴特殊政策者。

(3)除教职工住房货币补贴外,已享受学院提供的其他类型房屋优惠政策者。

二、发放办法

1、采取按月随国家工资发放,自进校工作的次月起发放。

2、在享受期限内,补贴标准不随职称、学历变化而变动。

3、校内正常调动部门的,租金补贴仍继续发放。

4、因中止聘用合同、被解除聘用合同或其他原因离开学校的,根据人事处

通知明确的时间,停发其租金补贴。

三、补贴期限:三年(36个月)。

四、补贴标准:每人每月500元。

五、新进人员凡符合条件并享受租金补贴的,其住房货币化补贴政策仍按上体院院字【2003】第070号及2008年教代会通过的《上海体育学院住房制度改革暂行办法》个别条款修改意见说明执行。

六、本办法由后勤产业管理处负责解释,人事处负责资格认定。

七、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自2011年1月1

日起施行。

上海体育学院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