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体育学院科技园 上海体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办法(试行)

日期:2011-03-28浏览:

为了贯彻杨浦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实施引大招强、引导产业发展的战略,鼓励社会各单位、各部门、中介机构及个人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按照奖好奖实的原则,根据区《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办法》,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如下:

一、奖励范围

新办或引进注册在本园区且税收属地的企业(在本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除外)、一次性引进税收的企业(以下称引进企业)。

二、奖励对象

凡引进符合奖励范围的单位、个人和招商中介机构,均可按本办法申请奖励(法律有规定不能奖励的除外)。

三、奖励标准

(一)中介奖

招商引资企业税收落户园区后:注册资金5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550元;注册资金100万元(含)以上至500万元的,奖励1100元;注册资金500万元(含)以上至1000万元的,奖励2500元;注册资金1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4000元。

(二)创税奖

1、按企业缴纳的新口径“地方三税”给予中介奖励。

除按注册资本奖励外,对引进企业财政年度缴纳新口径“地方三税”(即属区级财政收入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下同)10万元(含)以上的,按引进企业缴纳新口径“地方三税”园区实得财力的5%、2.5%连续两年给予中介奖励。

中介者以引进企业开出第一张发票的财政年度缴纳的新口径“地方三税”申请中介奖励,第一张发票在7月份以后的,可选择从当年或下一年度起申请中介奖励。

2、对招商中介机构引进企业缴纳新口径“地方三税”按以下比例奖励。

招商中介机构当年引进企业合并缴纳新口径“地方三税”200万元以下按园区实得财力的4.5%给予中介奖励;2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部分,按园区实得财力的6.5%给予中介奖励;5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部分,按园区实得财力的8.5%给予中介奖励;2000万元以上部分按园区实得财力的11%给予中介奖励。第二年按园区实得财力的2.5%给予中介奖励。

3、引进一次性税收创税中介奖,按引进税额园区实得财力的8%奖励。

4、对有突出贡献的中介者,采取一事一议的中介奖励方式。

四、奖励时间

按注册资本计提的中介奖,财政税管认定后按季兑现;按新口径“地方三税”计提的创税奖,当年实现税收,次年第一季度清算后兑现。

五、奖励审批程序

(一)园区招商服务部按奖励兑现时间负责中介奖及创税奖的申请、认定工作,财务部按区财政提供的税收完成清单负责中介奖及创税奖的复核,并按领导审批后的数额负责发放。

(二)注册资本中介奖经分管副总经理审核、园区总经理审批后发放。

(三)招商引资企业创税奖经园区总经理例会讨论通过,园区总经理审核、董事长审批后发放。

(四)一次性引进税收的创税奖经园区总经理审核、董事长审批后发放。

(五)所有奖励实行向董事会报告制度。

六、 奖励资金来源

招商引资注册资本金中介奖及创税奖资金由区财政下拨的园区扶持基金专款列支。奖励给单位的以贷记凭证方式兑现,奖励给个人的以现金方式兑现。

七、其他规定

(一)本办法所称新口径“地方三税”以当年财税部门政策标准为准。园区实得财力:一般企业按新口径“地方三税”总额的90%计算。

(二)中介者的确认由招商服务部负责。

(三)一个企业或一次性引进税收有二个或二个以上中介者,由招商服务部牵头负责协调。

(四)创税奖的单位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由单位或本人承担。

(五)对园区经济有重大贡献者可参照本办法,另行给予奖励,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六)园区招商服务部设置专职人员负责中介奖及创税奖的申请、认定等工作。园区按照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要求,实现经办、复核、审批、拨付四分离。相关部门必须妥善保存相关资料,接受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纪检监察室的监督和检查。

八、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期限暂定二年,期间如遇区财政体制及招商引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则按上级新规定调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