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体育学院关于继续教育和各类非学历培训工作的管理办法

日期:2011-03-30浏览:

上体院院字〔2011〕16号

上海体育学院关于继续教育和各类非学历培训工作的管理办法

(试 行)

根据《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申教育部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强化本市高校办学规范管理的通知》(沪教委办[2008]57号)等文件精神,现制定学院继续教育和各类非学历培训工作的管理办法。

一、组织领导

1.按照“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院长具体负责”的原则,学院由分管副院长协助院长主管全院的成人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和各类非学历培训工作。继续教育学院承担归口统一管理职能,对全院各教学系(院)、直属单位在本专业范围内开展或承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办学活动,实施审核报批、公示监管、检查评估、协调保障、业务指导等规范管理。

2.学院对经审核批准的继续教育和各类非学历培训活动,一般统一以“上海体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的名义承担主体责任。

3.承担继续教育各类办学活动的承办单位应是学院内具备教学功能与管理职能的系(中心、所等)、二级学院以及继续教育学院。学院举办的企业或以学院校名命名的企业(或单位),不应承办办学活动(除政府项目外);也不应以学院的名义,面向社会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办学活动。

二、办学事项审核与审批

4.全院各教学系(院)、直属单位受有关业务单位委托、或在本专业范围内拟开展或申请承办继续教育和非学历培训活动,应体现“发展学科建设、提升学校声誉、满足社会需求、兼顾经济效益”的基本原则。

5.各申请承办继续教育办学活动的单位,一般情况下至少提前一个月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办学的书面申请,申请内容主要包括:承办单位名称和本单位负责该办学项目的责任人,办学的名称、类型(上级部门指令性计划须提供文件原件),办学的目的、对象、规模(预计人数),办学的教学内容、组织形式、师资基本情况(简要反映),办学的具体时间、授课场地地点,办学的经费来源、收费标准以及经费使用预算,办学项目的可行性预案和协议书草案。

6.继续教育学院收到继续教育办学项目申请后,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审核所申报的继续教育办学项目的可行性和规范性(必要时可送学校相关部门会签);经继续教育学院核准后,报学院主管院长审批。经主管院长审批同意后,在校园网上公告,并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

7.全院各二级教学单位不得与无相应办学资质和条件的社会办学机构(单位)、社会非法人单位(机构或部门)和公民个人开展合作办学。

8.承办单位应在开学(开班)前三天负责落实下列事项:教学计划、教学进度、教材、日程安排等文件;培训对象食、宿、行和治安等各类保障方案;教学、训练、培训所需的场地、教室以及其他校内教学资源;为教学班或培训班配备班主任。

9.在承办活动中,应加强对教学活动中的教学管理、教学计划实施、考勤考核、收费和学员治安等重要环节的检查,同时做好教学质量督导评价工作,协助财务和审计部门监督办学经费的使用情况。

四、证书颁发与材料归档

10.根据继续教育和非学历培训的教学任务性质,向教学对象颁发符合上级规定的各类教育项目结业(资质)证书,一般采用“谁主办、谁发证”的原则,如需学院颁证,须经院长批准(授权),方可在证书上加盖“上海体育学院”印章。

11.由本院二级单位组织举办的各类非学历培训活动,向培训对象颁发的结业证书,应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印制,并加盖“上海体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印章。

12.各承办单位应在非学历培训活动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向继续教育学院递送项目总结、报审表、协议书原件、教学计划、学员登记表、考勤册及财务确认凭证等整套材料。

13.继续教育学院汇总年度学校非学历培训项目材料,随同专项教学质量检查评估材料送存档案馆。

五、经费管理

14.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经费管理制度,所有继续教育办学经费收支统一由学院财务处管理和核算、按主管院长批准后的预算方案执行。

15.继续教育办学活动的收费和收据的开具工作由财务处统一负责。严禁承办单位在继续教育办学过程中违规收取经费、私自截留和隐瞒经费收入。

16.承办单位应在每个办学项目结束后的一周内完成经费结算并报继续教育学院院长签字后到计财处结账。

17.全院继续教育和非学历培训办学活动经费盈余部分的分配办法,按照学院财务专项规定执行。

六、其他

18.以上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原《上海体育学院非学历办班管理办法(试行)》(上体院院字[2003]18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上海体育学院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