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体院院字〔2011〕17号
上海体育学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继续教育归口管理工作的意见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校开展继续教育工作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教委[2010]16)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继续教育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
按照“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院长具体负责”的工作要求,学院由一名副院长分管全院的继续教育工作。继续教育学院承担全院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与服务及学院与院外机构开展合作办学的归口统一管理职能。学院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能独立以学院的名义面向社会,组织举办各类继续教育教学活动。
二、强化规范意识,发挥管理职能。
继续教育学院要切实做好全院的成人学历和非学历教育规划编制工作;建立健全各类管理规章制度;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完成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研制任务;全面落实学院继续教育的各类保障工作;配合各系院(部门),做好在本专业范围内组织承办各类非学历教育活动所需的审核报批、监管公示和检查评估等工作。主管职能部门要坚持“办学对接经济社会和国家体育事业发展”的原则,鼓励各教学单位在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不断提升学科专业建设的内涵水平,同时要做到:事先加强指导、严格准入审批、履行备案程序、加强过程监管,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办学评估,监控防范办学风险和违规办学事件的发生。
三、严格管理制度,规范办学行为
学院的各二级教学单位(直属单位)要加强对继续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根据“发展学科建设、提升学校声誉、满足社会需求、兼顾经济效益”的工作要求,对拟组织承办的继续教育办学事项,应经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并报学院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承办继续教育事项的单位应指定班子成员专人负责,在学院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制定符合教育规律和教学规定的实施方案,要牢固树立“对社会负责、对学院负责、对教学对象负责”的责任意识,加强教学活动中的计划、招生、收费、教师资质、教学保障等重点环节的重点监管,杜绝违规违法办学行为。
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规范设置院外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点),对非学历教育的办学地点原则上安排在校园内。未经学院法人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及个人均无权与院外其他单位或中介机构开展合作办学。
四、加强经费管理,落实责任追究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经费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所有继续教育办学经费收支统一由财务处管理核算,办学中的经费使用按批准后的预算方案执行。任何承办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继续教育办学活动中违规收费或擅自截留或隐瞒经费收入,一经发现将追究其责任人和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规范学院继续教育办学行为,提升继续教育教学质量,是学院促进创新驱动,科学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学院推进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服务社会功能建设的基础保障,也是学院各部门和单位共同的责任。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上海体育学院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