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体院纪字〔2011〕4号
第一条 按照市委、市纪委、市教卫纪工委专项整治违规收送礼金礼券购物卡工作的有关规定,进一步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推进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规范礼品登记上交制度,参照上海市《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规收送礼金礼券购物卡的若干规定》等,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各级党政领导干部,重点是处级以上人员严格执行以下各项规定:
1、各级单位、各部门之间一律不得相互赠送礼金礼券购物卡。
2、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一律不得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金礼券购物卡。
3、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不得决定、授意、同意收受或赠送礼金礼券购物卡。
4、领导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收受与该领导干部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金礼券购物卡。
第三条 如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金礼券购物卡,不论数额多少,应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一律由纪委登记后,上交专用账户,交款凭证原件由纪检部门保存备案,复印件留归本人。
第四条 对违规收送礼金礼券购物卡拒不上交的,经查实后,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及所在单位或部门的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五条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应自收受之日起一个月内登记上交:
1、一次性收受礼品价值合计在200元(含200元)以下的,受礼人必须填写《礼品登记表》,如实填报送礼单位、送礼人姓名以及时间场合。
2、一次性收受的礼品价值合计在200元以上的,必须登记上交学院纪检部门。
3、对收受的礼品,自收受之日起一月内必须进行登记上交,因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应及时向纪检部门说明原因,再行上交手续。
4、对于收受后必须登记上交的礼品,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登记上交手续的,其所在部门负责人应及时提醒。若拒不改正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于收交登记后的礼品处理办法
1、学院纪委、监察处为礼金礼券购物卡、礼品登记上交受理部门。专人负责礼品、礼金礼券购物卡的登记、收交、保管和处理。按照上海市教卫纪工委要求,于每年6月和12月统计上报学院礼品、礼金礼券购物卡工作,并做好归档工作。
2、对于收受的小额礼品在200元(含200元)以下的,可按有关规定经登记后留归本人。
3、适宜办公使用的物品、工艺品经登记后,可留相关部门或交学院陈列、作院方礼品使用。
4、贵重物品(如手提电脑、摄像机、照相机等),需在纪检部门登记,经设备管理部门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卡后方可使用。
5、烟酒、食品等按手续登记上交后,相关部门可作为奖品、慰问品处理。
6、学院纪委、监察处每年于学期结束前,汇总领导干部礼品、礼金礼券购物卡登记上交情况,并转交组织部纳入干部廉政档案。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级党政领导干部,重点是处级以上人员,科级干部参照执行。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院纪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颁布的《上海体育学院关于干部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实施细则》(上体院纪字〔2004〕2号)同时废止。
中共上海体育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1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