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在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努力与支持下,我院荣获“上海市精神文明单位”称号,实现市级精神文明单位“五连冠”,为体现学院对教职员工辛勤工作的关心与慰问,共建共享精神文明成果,经学院研究决定,发放“精神文明单位”奖励金,具体安排如下:
一、发放范围:在编在岗教职工,计划内、计划外人事租赁员工;全职返聘人员,由校部直接支付工资的劳务人员。(以上均以10月份在册目前仍在岗人员为准)
二、发放标准
1、在编在岗教职工、计划内人事租赁员工、全职返聘退休人员、在校本部连续工作15年以上的劳务人员:1000元/人。
2、计划外人事租赁员工、校本部聘用的劳务人员:500元/人。
3、7月后进校工作的人员:按同类人员标准减半发放。
三、发放时间及发放方式:在职在岗教职工的于12月12日左右进农行卡;其他人员随下月工资统一发放。
四、后勤服务中心以及教学训练保障中心、竞校等单位聘用的劳务人员可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人事处、财务处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