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体院院字〔2012〕11号
为进一步推进我院学科建设,繁荣科研事业,培育学科人才梯队,产出有重大影响和创新性的科研成果,经学院研究决定成立上海体育学院体育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为充分发挥研究院的作用,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职能
研究院以促进重点实验室(基地)建设、重大(重点)科研项目的完成,并产出具有创新性和高水平的科研成果为宗旨,其任务主要是管理设在我院的教育部、上海市和国家体育总局的重点实验室以及上海市高校人文社科基地。具体工作如下:
(一) 科学研究:指导重点实验室(基地)按照相应的建设目标开展科学研究,招聘研究人员,提供科学研究和学术交平台。
(二) 学术活动:发挥研究院对外学术交流的窗口作用,协助重点实验室(基地)参与本学科有关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三) 咨询服务:搭建与政府、企事业单位联系的桥梁,为产学研课题提供咨询服务,不断提高科研人员为社会经济服务的能力。
(四) 组织协调:协调重点实验室(基地)与二级系(院)的科研工作,针对学科前沿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本着学科交叉、资源共享的原则,组织高水平的学术研究,产出创新成果,带动学科创新发展。
二、管理体制
(一)机构设置:研究院实行院长负责制,由负责科研工作的学院副院长兼任,下设学术委员会(兼职),暂与科研处合署办公。
(二)运行机制:采取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的运行机制。
(三)学院为研究院各重点实验室(基地)提供开放运行经费,设立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根据重点实验室(基地)研究方向设置招标课题,经费由学院专项经费支出。
三、入院要求与考核办法
详见《上海体育学院体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型教师入院与考核办法(试行)》
四、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院负责解释。原科学研究院及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