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体院院字〔2012〕14号
为了加强研究生教育与学科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与院《关于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核工作的意见》(上体院院字[2002]第043号)的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博士生导师是培养和指导博士生的重要工作岗位,不是教授中一个固定的层次。新增博士生导师的岗位应按需设立。对博士生导师资格的审核,遵循以下原则:
㈠ 适应和满足改进博士生培养工作和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的需要,适应和满足学科建设和学科结构调整的需要,适应和满足增强博士生导师队伍力量的需要。
㈡ 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㈢ 公正、公开、合理。
㈣ 分类管理。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办学,建设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导师队伍。
二.校内博士生导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㈠ 本院二级系(院)教学一线岗位在聘的、全职承担研究生教学责任的教授(含学校指定的处级以上“双肩挑”正高职称人员,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下同);或本院二级系(院)教学一线岗位在聘的、全职承担研究生教学责任、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含学校指定的处级以上“双肩挑”副高职称人员,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下同),其所在学科应是评估质量良好,是学校批准的可由部分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学科。
㈡近三年内(包含申报当年),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需主持并完成省、部级以上研究课题1项以上,并同时满足以下四项科研成果条件之一:以上海体育学院为通讯单位,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重要学术刊物CSSCI或CSCD源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3篇以上;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上海体育学院作为通讯单位在SCI或SSCI源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独立或者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际或者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归属为上海体育学院);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2位)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教学、科研成果1项以上。
㈢近三年内(包含申报当年),不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需主持并完成省、部级以上研究课题1项以上,本人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上海体育学院作为通讯单位在SCI或SSCI源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并同时满足以下三项科研成果条件之一:以上海体育学院为通讯单位,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CSSCI或CSCD源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3篇以上;独立或者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际或者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归属为上海体育学院);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2位)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教学、科研成果1项以上。
㈣近三年内(包含申报当年),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下同)申报时应任职两年以上;完成一届以上(含一届)硕士研究生培养。主持并完成国家级基金课题(包括青年项目),并同时满足上述教授所需的四项科研成果条件之一;或主持并完成省、部级研究课题2项以上,并同时满足以下两项科研成果条件之一: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上海体育学院作为通讯单位在SCI或SSCI源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第1位)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科研成果1项以上。
㈤目前正在承担相当级别的科研课题(具体要求见本实施办法中博士生导师的复审部分【六、(一)、2】)。
㈥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至少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生(获得学位);或参加过该学科博士生指导小组工作,协助指导过一届博士生(获得学位);或本人获得博士学位满二年以上(完成一届以上硕士研究生培养)。
㈦有不少于2名副教授或教授组成的博士生指导小组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生。
㈧首次申报博士生导师的年龄不超过57周岁(以申报当年的7月1日为界),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含硕士)。
三.校外博士生导师应具备的条件
㈠ 我院联合申报学位点单位及合作培养博士研究生协议单位在聘的、能实际承担指导博士生责任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下同)。其所在学科应是评估质量良好、有两届以上硕士生毕业的省级重点学科,
㈡ 近三年内(包含申报当年),作为主持人完成省、部级以上研究课题1项以上,并同时满足以下四项科研成果条件之一: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3篇以上;独立或者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际或者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作为第一作者在SCI或SSCI源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2位)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教学、科研成果1项以上;
㈢ 目前正在承担相当级别的科研课题(具体要求见本实施办法中博士生导师的复审部分【六、(一)、2】)。
㈣ 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至少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生(获得学位);或参加过该学科博士生指导小组工作,协助指导过一届博士生(获得学位);
㈤ 有不少于2名副教授或教授组成的博士生指导小组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生;
㈥ 首次申报博士生导师的年龄不超过57周岁(以申报当年的7月1日为界),申报者应具有博士学位。
四.博士生联合导师应具备的条件
㈠ 我校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下同),或我校聘任期内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员;
㈡ 在所指导的专业领域具有较高造诣,或在所在专业领域具有较重大的影响;
㈢ 任期内主持有与所指导专业相关的研究项目和研究经费;
㈣ 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或参加过该学科博士生指导小组工作,协助指导过一届博士生(获得学位);
㈤ 有不少于2名副教授或教授组成的博士生指导小组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生;
㈥ 首次申报博士生联合导师的年龄不超过57周岁(以申报当年的7月1日为界),申报者具有硕士或硕士以上学位。
五.申请和审核程序
㈠ 首次申报博士生导师的申请和审核
1、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本院在岗教师、我院联合申报学位点单位人员、合作培养博士研究生协议单位人员首次申报博士生导师时由本人提出申请,填报《上海体育学院博士生导师申报表》一式三份,提交近三年以来的科研成果代表作、科研项目立项书等复印件一式三份,经所在教研室、系(院)、学科组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我院联合申报学位点单位人员、合作培养博士研究生协议单位人员申报表须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院学位办公室汇总申报者的材料,聘请校内外专家进行评审。
3、院学术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会议,对申报材料符合条件并通过专家评审的人选进行评议,以无记名投票确定导师资格,获全体成员半数以上赞成者为通过。
4、经院学术委员会通过的申报者,名单在校园网公示,一周之内为公示期,公示期结束无异议者获得博士生导师资格,并以招生简章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5、我院联合培养研究生基地教授,或我院兼职教授申报博士生联合导师,填报《上海体育学院博士生联合导师申报表》一式三份,参照本办法进行审核。
㈡调入上海体育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1.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认定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研究生院单位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2)经院人事处批准引进的优秀人才,并是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单位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2.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认定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研究生院单位的硕士生指导教师。
(2)经院人事处批准引进的优秀人才,并是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单位的硕士生指导教师或是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单位的硕士生指导教师。
3.认定审核审批程序
(1)认定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须填写《上海体育学院博士生导师申报表》,并提供本人相关证明材料和近三年科研成果,经院人事处会签,所在系(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2)认定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须填写《上海体育学院硕士生导师申报表》,并提供本人相关证明材料和近三年科研成果,经院人事处会签,所在系(院)学术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研究生处学位办公室备案。
㈢博士生导师招生的申报和审核
1、凡在岗的博士生导师申请下一年度招收博士生,须填报《上海体育学院博士生指导教师招生申请表》,经所在学科组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院学位办公室。
2、院学术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申报材料符合条件者的下一年度招生问题进行审核评议。
㈣ 我院联合申报学位点单位人员、合作培养博士研究生协议单位人员申请招收博士生,参照本办法进行审核。
㈤我院博士生联合导师不单独招生,须与校内导师联合招生。
六.博士生导师的复审
㈠ 以三年为一轮次,结合博士生导师招生申报和审核,定期对博士生导师科研工作进行评审。基本要求为:
1、已获得的科研成果。近三年内以上海体育学院为通讯单位,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SSCI、CSSCI、CSCD源刊发表过学术论文、或有公开发表的著作与教材(主编或每本撰写不少于2万字)、或获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排序在前3位),上述方面的成果累计不少于3项。
2、正在从事的科研项目。承担国家或省(部)级重要的科研项目或其它有重要价值的科研项目,有必要的科研经费支持博士生科研工作。课题为以下条件之一:
⑴ 主持社会委托科研课题 。
⑵ 主持厅局级或相当级别科研课题 。
⑶ 主持省(部)级科研课题或相当级别科研课题。
⑷ 为国家级科研课题主要参与者(排序前3名)。
科研项目以在院科研处备案的课题计划书为准;科研经费以拨入院财务处的为准。
㈡ 院学术委员会组织院内外专家对博士生导师科研工作进行评审,对未能通过终结性评审者将采取措施。在三年聘期终结性评审中未达到基本要求者,暂停招生,给予一年时间整改,一年内科研工作无实质性进展者,取消其博士生导师资格。
七.对博士生指导教师评审工作中因学术问题提起的申诉,采取扩大专家评议范围的方式进行复议,由学院学术委员会作出最终决定。
八.博士生导师的延聘参照上体院院字(2003)第008号文件执行。
九.本实施办法由院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原上体院院字〔2010〕44号废除。
十.本实施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