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体院学字〔2012〕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传承我院“身心一统、徳技相长、文理兼修、服务社会”的办学思想,培育大学生创新创业意识和企业家精神,推进复合—应用型体育人才培养工作,我院成立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以下简称孵化中心)。为规范孵化中心管理,保障孵化中心职能有效发挥,稳步推进孵化中心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孵化中心由团委负责管理
第三条 孵化中心管理职责
1、负责编制孵化中心的发展规划;
2、负责孵化中心和创业团队的管理工作;
3、负责受理创业团队的申请和组织专家评审工作;
4、负责对创业团队进行创业辅导的组织工作,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5、负责对创业团队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控,防止其出现转租或擅自改变申报项目等违规行为;
6、负责受理顾客在创业团队经营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等问题的投诉,并进行指导纠正;
7、负责入驻团队的考核和评比。
第三章 创业团队入驻
第四条 入驻条件
1、创业团队负责人原则上应为上海体育学院在读学生;
2、创业团队自愿接受孵化中心的相关管理制度,并遵守执行;
3、创业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或良好的市场潜力,鼓励创业项目与专业相结合;
4、创业团队应具备一定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的能力;
5、创业团队入驻孵化中心后,必须保证能正常开展工作;
6、创业团队负责人开展创业活动需经家长同意,成员开展创业活动需经所在系院同意。
第五条 入驻程序
1、团队提交《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入驻申请表》、创业计划书、项目相关管理制度和项目负责人简历及学生证、身份证明复印件;
2、团委邀请专家对创业团队及创业项目进行评审并确定入驻创业团队;
3、团队成员须学习孵化中心的管理规章制度,并通过考核;
4、创业团队在与团委签署《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入驻协议书》并办理其它相关手续后入驻开展创业活动。
第六条 入驻评审标准
1、团队负责人在校综合表现良好,原则上要学习过相关创业课程,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2、团队组织结构合理,成员目标一致,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
3、创业项目具有创新性和市场潜力,创业计划书内容全面,并具有较强的现实操作性;
4、创业项目与专业结合紧密的项目优先考虑。
第四章 孵化中心管理
第七条 场地管理
1、创业团队应在指定区域内开展创业活动,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
2、创业团队不得擅自对场地格局和装修等进行改造;
3、在团委指导下,创业团队可对所用场地进行适度装饰;
4、创业团队在孵化中心内举行大型活动,需提前三天到团委报批;如有校外人员参加,需提前一周进行报批。
第八条 经营管理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孵化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合法经营;
2、创业团队在团委统一管理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3、及时准确地向团委报送不涉及经营机密的报表和数据,支持团委完成相关的统计工作;
4、孵化中心针对团队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邀请专家学者或企业家对其进行指导。
第九条 安全管理
1、各创业团队必须遵守孵化中心作息时间,任何人员不得在孵化中心内留宿;
2、各创业团队必须做到离开办公室时锁门关窗,关闭电源;
3、如由于创业团队管理不善导致安全事故的,损失由创业团队承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4、创业团队成员无论发现任何安全隐患,有义务立即向武保处或者团委报告。
5、各创业团队不得在孵化中心通过任何形式发布有害国家安全、有损国家形象的言语。
第十条 卫生管理
1、创业团队应保证自己区域内干净整洁,有义务维护公共区域内的环境卫生;
2、严禁任何车辆进入孵化中心。
第十一条 团委为入驻项目提供以下支持与服务
1、免收入驻项目场地租赁费;
2、免费为入驻项目提供互联网接入端口;
3、提供政策咨询,联系创业导师为入驻项目提供创业咨询服务;
4、帮助入驻项目解决其他有关事宜。
第五章 创业团队考核与奖惩
第十二条 创业团队考核
1、创业团队考核每年进行两次,时间分别在每年6月和12月。
2、考核程序:
(1)在团委发出书面考核通知后,创业团队应根据考核要求准备并提交材料;
(2)团委组织对考核材料进行审核,进行相关调查并依据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打分;
(3)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布。
3、考核按照《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项目考核标准》进行打分,总分值为100分,并有一定的加减分条件。
4、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种。入驻团队在考核中,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核不合格:
(1)创业团队入驻后,未按要求开展工作,项目处于停顿状态,致使团队用场地经常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者;
(2)未能按时向团委上报相关材料,或所报材料内容不真实,通过整改无效者;
(3)由于创业团队过失导致重大安全事故者;
(4)负责人违犯法律或校纪校规,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
(5)超出业务规定范围,从事与申报经营内容无关的商业活动;
(6)擅自更换团队负责人者;
(7)因安全问题受到二次以上警告,或者因卫生问题受到三次以上警告者。
5、创业团队考核时需提交考核自评表、内部管理制度、财务报表、团队人员花名册、承担业务统计表和合同复印件、团队成员在创业方面获得的荣誉材料等材料。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的效用
1、孵化中心依据考核结果,评选优秀创业团队和创业新星,并给予奖励;
2、考核不合格的团队勒令退出孵化中心。
第六章 创业团队退出
第十四条 创业团队退出
1、《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入驻协议书》期满,创业团队到团委办理相关手续退出;
2、创业项目在注册成立公司后,经申请并经团委审核同意,可在孵化中心继续受孵不超过六个月,期满后办理相关手续退出。团委将优先推荐的孵化项目进入上海体育学院科技园;
3、创业团队可出于团队内部原因并办理相关手续后退出;
4、在创业项目负责人毕业后,项目可在孵化中心继续受孵不超过六个月,期满后办理相关手续退出;
5、对严重违反孵化中心管理制度或考核不合格的团队,团委可提出终止孵化。创业团队在接到终止孵化通知后办理相关手续退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学校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团委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