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体院院字〔2012〕32号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本科生高水平运动队(以下简称院代表队)的建设与管理,推动院代表队教学、训练和竞赛的全面协调发展,提升本科学生的运动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促进学科发展和专业建设,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院代表队的任务
1.完成学院各项教学计划任务的同时,加强对运动队训练竞赛的管理,提高运动队的竞技水平和竞赛成绩。
2.代表学院、上海市和国家队完成竞赛任务(列入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市体育局、市教委和我院竞赛计划内的比赛)
(1)代表国家队参加各类国际比赛;
(2)参加全国锦标赛、冠军赛及以上级别比赛;
(3)参加全国体育大会等国家级综合性运动会比赛;
(4)参加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体育院校各项比赛;
(5)参加上海市运动会比赛以及市体育局、市教委组织的单项比赛;
(6)参加学院承办的相关比赛。
二、院代表队组队条件
1.具备参加全国锦标赛、冠军赛的资格,并获得奥运会项目前六名、非奥运会项目前三名成绩的项目运动队;
2. 参加全国大学生锦标赛和全国体育院校竞赛协作会设置的比赛项目,且获得团体总成绩前三名的项目运动队;
3.参加上海市市运会比赛项目,并确保获得该项目金牌数、奖牌总数和团体总分前三名的项目运动队;
4.参加上海市高校比赛总成绩连续两年获得冠、亚军的项目运动队;
5.长期承担学院相关比赛任务的项目运动队。
凡不具备以上组队条件,如有特殊需要承担学院比赛任务的项目运动队,根据实际情况临时组建院代表队。
三、院代表队组队程序
1.院代表队根据学院竞技体育发展、项目布局和学科发展的需要,结合本项目竞技水平、社会需求和学院实际情况,每年开展一次组建与调整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2.教务处训练竞赛科根据学院竞赛任务和院代表队组建条件、标准和要求,在每年底前一周内,组织开展下一年度院代表队的组建与调整工作。需继续设立的院代表队,由该队递交自评报告,并经所在系(院)同意;需新设院代表队运动项目,由所在系(院)按院内请示手续向学院递交申请报告。
3.各院代表队均须会同项目所在教研室共同制定本队的组建方案和运动员选拔标准,经系(院)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训练竞赛科。
4.经学院批准组建的院代表队,需按组队条件和运动员选拔标准,在项目所属系院的领导下,由教练员负责实施本项目院代表队运动员的选拔和评定工作,并在每年初开学后三周内上报名单。若有人员调整,则于下一学期开学后三周内上报调整后的全队名单。
四、院代表队组队标准和要求
1.各院代表队均是达到组队条件之一的项目运动队。
2.各院代表队每年度的自评报告(新建队为申请报告),均应包括对本队学生运动员在思想道德品质、运动技术水平和文化学习成绩等方面的管理要求和具体措施。
3.院代表队应由该项目最高水平的运动员组成,选拔工作应在项目所在系(院)的领导下,在全院范围(包括研究生、竞校本科学生)内组织进行。
4.田径、游泳等项目在拟定本项目院代表队员选拔方案与标准时,需制定具体的成绩标准,达不到标准不可入选正式队员,确保宁缺勿滥。对有潜力的学生可安排随队训练,达到标准后可列为正式编制。
五、院代表队编制数
1.各院代表队运动员编制数均以该项目比赛竞赛规程规定的参赛人数为确定依据,并需符合该项目院代表队队员选拔标准。
2.教练员编制数根据该队运动员入选规模确定,原则上每个项目运动队设一名主教练。
六、院代表队日常管理
1.组织领导
院代表队各项工作在主管院长的直接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制。教务处及其下属训练竞赛科是具体负责训练竞赛工作的职能部门,各院代表队的训练竞赛工作和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均由项目所在系(院)主管领导全面负责。
2.工作职责
(1)训练竞赛科在为各系(院)、运动队做好全面服务的同时,负责学院训练竞赛工作的宏观管理,主要包括制定和实施学院竞赛计划与经费预算,定期对各院代表队进行考评与表彰等。
(2)系(院)主管领导全面负责所属各院代表队及其运动员的教育、管理和日常的文化学习、训练竞赛等工作,主要包括确定并管理本单位各院代表队的领队人选和教练选聘,审核各院代表队的组队方案与选拔标准、院代表队队员资格和各队的训练竞赛计划等。
(3)各院代表队实行主教练负责制,具体负责和管理本队运动员的训练竞赛和教学科研工作,主要包括在加强队员的思想作风建设和日常学习、生活管理的基础上制定本代表队目标管理办法,制定本队的年度训练、参赛计划和经费预算,报送比赛秩序册、成绩册和参赛总结,办理本队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和建立各项运动技术档案等。
3.训练工作管理
(1)各项目院代表队需保证每周不少于5次训练课,每次课不少于3学时(特殊情况需经学院批准),并按每学期16周核算教学工作量。院代表队教练员如因特殊需要,在不同时间兼任其他课程教学任务的,应由系(院)主管领导同意,并列出所兼课程、班级与时间,报教务处。
(2)运动员因伤病长期不能参加训练和比赛,或因文化课程学习成绩不合格(入队后累计有三门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应予以退队处理,其学籍执行普通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3)建立院代表队队员日常训练和比赛成绩的档案管理,每年度末各项目院代表队需组织召开年度总结会议,队员以书面形式认真总结思想作风、文化学习和训练比赛等方面的体会与不足。
4.外出参赛管理
(1)各项目院代表队在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将拟参加院内外各项比赛列入教研室学期竞赛计划内,经系(院)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教务处。
(2)在外出参赛前一个月,应拟定组队参赛方案申请(包括经费预算和参赛队员名单),随相关文件通知或竞赛规程报教务处。
(3)外出参赛一经学院批准,应在离校前一周内办妥学生的学习考试请假、体检保险和车辆接送以及教练员的院内工作安排等相关事宜。
(4)外出参赛院代表队是否要随队指派领队、裁判和医生,应由系(院)领导确定并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并确定该队外出期间的总负责人选。
(5)外出比赛结束返校后一周内,教练员应将比赛秩序册、成绩册和影像资料及赛后小结一起送交训练竞赛科,并进行经费结算。
(6)院代表队和院代表队队员未经学院或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外出或代表其它单位参赛。
七、院代表队奖惩办法
1.院代表队在编教练员的队伍管理、日常表现和实际业绩情况将作为我院教师年度绩效考核和评定教师职称的条件之一,该队的年度竞赛成绩也将作为教练员、运动员评选各类先进的重要依据。
2.在编的院代表队队员因集训或比赛,所学课程达不到规定的2/3学时,允许参加考试;每学期可享受院代表队学分补贴2分,用作依次换算任选、限选课程的学分。
3.各项目院代表队原则上每年享受一次参加全国比赛的经费,并在赛前享受集训补贴(具体享受期限与标准视赛事的规模和级别而定)。
4.院代表队队员可将上一学年内所获比赛成绩作为本学年评选院优秀运动员的条件(具体标准和方法参照学院规定)。原三等奖中需获全国大学生、体育院校比赛冠军一条款,现改为需获全国大运会、体育院校比赛获前二名或全国大学生单项锦标赛(教育部大体联主办)冠军。
5.增设获上海市单项锦标赛、市高校比赛(市体育局、市教委主办)冠军奖励800元的年度单项成绩奖(不享受院优秀运动员待遇)。
6.院代表队教练员的奖励,按其所带运动员获得的本年度院优秀运动员的最高等级标准进行奖励(不累计)。
7.学院每年召开一次全院性训练竞赛总结表彰大会,评选、表彰和奖励本年度优秀运动队、优秀教练员、优秀运动员及获优秀运动队的项目所在单位。
8.组队后,在日常训练、队伍管理及竞赛成绩等方面有明显下降,达不到院代表队组队标准和要求的,或因督导组抽查两次不及格的运动队,给予一年整改期。期间教练员、运动员享受各项待遇的50%;整改期内未有明显改进,取消其组队资格。
9.如教练员日常训练比赛和队伍管理等方面达不到本办法各项规定要求,出现教学训练事故或督导组抽查一学期内两次与上报训练任务及时间、地点等不符合的,取消其当年各项待遇和评奖,对不称职的教练员及时调整。
10.运动员违反校纪校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在训练比赛中表现较差,经批评教育仍不知悔改者应停止其训练,直至取消院代表队队员资格和已获各项待遇及奖励。
八、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