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体育学院2012年科级干部(业务主管)聘任工作实施办法

日期:2012-06-21浏览:

上体院党字〔2012〕30号

根据《上海体育学院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精神,根据学院"十二五"干部队伍建设子规划的部署,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院内在编现职科级以及部门业务主管及业务副主管干部。

二、聘任原则

聘任科级干部(业务主管)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二)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四)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工作实绩原则。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坚持依法办事原则。

三、聘任条件

(一)必须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政策水平,熟悉本职工作。

(二)必须按岗位和职数聘任。

(三)聘任科长及主管职务的,一般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担任2年以上副科长。硕士毕业从事管理工作一般二年及其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管理工作一般5年及其以上、大专毕业从事管理工作一般7年以上。

(四)聘任副科长及副主管职务的,硕士毕业从事管理工作一般一年及其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管理工作一般3年及其以上、大专毕业从事管理工作一般5年以上。

(五)业务主管享受正科长待遇,副主管享受副科长待遇。列入现职科级干部管理。

(六)聘任教研室主任职务的,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教研室人员满10人以上的,可设教研室副主任岗位。

(七)首次聘任科长及主管职务的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特殊需要的,经党委同意,年龄可适当放宽。

(八)任现职满2届(6年)及以上者(正副职连续计算不超过8年),一般应进行轮岗交流。

(九)辅导员、学生政工干部的职级评定工作,根据《上海体育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划》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受聘人员年度考核合格,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十一)首次聘任科长及业务主管职务的,原则上应从副职做起。拥有研究生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一年以后经考核合格,党委通过后转为正职。

(十二)对长期在基层工作和艰苦岗位工作,表现特别突出者,经过聘任工作小组审核同意,报党委决定,可适当放宽条件。

(十三)科级干部(业务主管)聘任工作程序,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四、聘任程序

(一)成立聘任工作小组。根据《2012年上海体育学院教职员工全员聘用工作实施办法》文件精神,各单位成立聘任工作小组(领导小组名单报组织部备案),其中机关以院分管领导牵头,成立相应的聘任工作小组(3人及以上),负责指导机关各处(室)科级干部(业务主管)的聘任工作。

(二)2012年6月20日,公布聘任岗位、条件。

(三)2012年6月25日,完成民主推荐或个人自荐。

(四)2012年6月26日-27日,聘任工作小组和同级党组织对拟聘人选进行面试、考察,并就推荐人选听取分管领导及纪委等有关部门意见。

(五)2012年6月29日,各二级学院和机关聘任工作小组讨论后,将名单报组织部。

(六)2012年7月2日,组织部对拟聘人选进行进一步审核并报“学院聘任工作领导小组”讨论。

(七)2012年7月初,学院聘任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确定聘任人选;报党委审批、备案。

(八)院党委组织部行文、对提任干部进行公示。

(九)填写有关表格、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进行审批。

以上为聘任的一般程序,根据工作需要,各聘任工作小组也可采取公开竞聘的形式进行。

五、其他

(一)科级干部(业务主管)的聘期为3年(聘任之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

(二)首次聘任或续聘,用人部门与被聘任人员必须签订聘约。聘约要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聘约一经签订,即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遵守。

(三)下列情况下,必须变更聘约相关内容:

1.签订聘约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

2.签订聘约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

3.因工作需要,聘任干部在聘期内平级调整岗位的。

(四)在下列情况下,可解除聘约:

1.受聘干部在聘期内不能履行聘约的。

2.由于患病或负伤等原因,连续六个月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或因公因私出国六个月以上的。

3.违法乱纪和失职、渎职情况严重的。

4.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

5.按照有关规定需要解聘的。

(五)在下列情况下,聘约自动终止:

1.聘期届满的。

2.受聘干部退休。

3.聘任的部门重组、撤消。

4.受聘干部在聘期内被开除。

5.因工作需要,在聘期内提职或交流到其他部门工作的。

六、正副教研室主任的聘任程序可参照执行。拟聘人员应报党委组织部审批同意后,由二级学院院长与其签约。

七、原科室设置及岗位名称按本次公布的岗位名称作相应调整。本办法如与过去学院下发的有关文件政策不一致时,以本办法为准。

八、本办法由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上海体育学院委员会

201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