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上海体育学院章程制定工作领导小组
和下发章程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相关工作的通知》(沪教委法〔2012〕11号)文件精神,为了加强对我院章程制定工作的领导,推进章程制定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上海体育学院章程制定工作领导小组,并下发章程制定工作实施方案(见附件)。
章程制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戴 健 章建成
成 员:陈晓峰 詹 萌 王玉林 陈佩杰 平 杰 赵光圣
领导组下设章程制定工作小组,负责章程起草、调研及意见征集工作。
组 长:陈晓峰(兼)
副组长:杨 玲
成 员(按笔画顺序排列):
王红英 刘 勇 吴 瑛 张 盛 张志洁 邵 春 周成林
殷 勤 曹可强 游林生 霍圣录 教师代表 学生代表
外请专家
联络员:黄 勇
附件:上海体育学院章程制定工作实施方案
上海体育学院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上海体育学院章程制定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相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院章程制定工作,促进依法治校和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制定学校章程是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内容,旨在推动领导干部依法管理、按章治校,教师和受教育者权利义务得到保障,学校与政府,学校与社会,学校内部决策与行政,行政与学术、教学、科研与管理等方面的关系实现良性互动。制定章程,应以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规律,推进高等学校科学发展;应当促进改革创新,围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任务,依法完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体现和保护学校改革创新的成功经验与制度成果;应当重点完善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体制、机制,反映学校的办学特色。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严格遵循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认真学习和研究相关法律法规,保证章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二)民主公开。充分调动广大师生员工参与章程制定的积极性,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并将合理意见纳入章程,使师生主体地位得到充分体现。
(三)改革创新。结合创建世界一流体育大学、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的目标,体现体制机制创新的基本原则和努力方向,使学校章程建设与管理体制改革相互促进。
(四)突出特色。根据《暂行办法》,结合我院的办学层次、定位、特色和历史文化传承,反映内涵建设总体要求和办学成果,制定符合学校发展实际和具有自身特色的章程。
三、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2013年3月1日—3月15日),通过集中和专题学习调研,加强对教育部令第31号令和教育部、市教委有关文件精神的学习领会,充分认识章程制定的意义。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和完善内部管理的重点,确定专题调研内容,组织专题调研。
第二阶段(2013年3月16日—3月30日):对照上位文件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前期调研内容,根据章程起草的框架和要求,总结办学经验,梳理制度建设成果,对章程制度进行论证和正式起草工作。
第三阶段(2013年4月1日—4月20日):下发章程征求意见稿,广泛听取教师、学生、民主党派、离(退)休老同志、校友以及外请专家意见,汇总校内各部门和各类群体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阶段(2013年4月20日—5月1日):根据征求意见和汇总建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订。
第五阶段(2013年5月1日—5月15日:章程修订草案报院务委员会、院长办公会议、教代会审议。由院党委会讨论审定后,形成章程核准稿和说明,报法定代表人签发,再上报核准机关核准。
上海体育学院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