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体院学字[2013]7号
关于做好2013年度上海市优秀毕业生
和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中共中央16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发挥优秀大学生典型示范的激励引领作用,进一步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择业观,根据沪教委学[2013]1号文件精神,决定开展我院2013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和上海体育学院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和比例
我院2013年应届毕业研究生、本科毕业生为评选对象。
各二级学院按照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人数不超过应届毕业生人数的5%,上海体育学院优秀毕业生人数不超过应届毕业生人数20%进行评选,不同学历层次的评选比例和人数互不通用。具体人数比例见附件。
二、评选条件
1、上海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记录;
(3)有过学生干部经历,在学生工作中有突出表现;
(4) 成绩优良,至少获得过二等及以上奖学金或优秀运动员奖学金;
(5)原则上应获得过“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荣誉,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获得过市级或市级以上奖励;
(6)具有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对毕业生预征入伍、自愿赴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评选。
2、上海体育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任何违纪记录;
(3)成绩优良,至少获得过一次奖学金;
(4)截止到上学期末,教务处提供的成绩统计绩点不低于2.8;
(5)积极承担社会工作、自愿赴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评选。
2013年应届毕业生预征入伍、入选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毕业生均成为院优秀毕业生,不占各二级学院名额。在评选工作中,请各二级学院党总支按下表名额分配择优评选,宁缺毋滥。
三、评选要求
1、各二级学院党总支要充分认识评选市级、院级优秀毕业生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评选;
2、各二级学院党总支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广泛听取学生和教师的意见,按照评选条件自下而上进行推选,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四、评选程序和时间
各二级学院党总支审核后于2013年3月27日(周三)前将汇总名单(电子版以Excel文件发至学工部邮箱)书面打印盖章上报;优秀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两份)一并报至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学生工作部初审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
附件:1.各单位优秀毕业生人数分配表
2.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
3.上海体育学院优秀毕业生登记表
上海体育学院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