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体院院字〔2019〕145号
关于印发《上海体育学院合同管理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国乒乓球学院、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直属机构:
《上海体育学院合同管理补充规定(试行)》已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及时修订完善相关制度规定。
上海体育学院
2019年11月18日
上海体育学院合同管理补充规定(试行)
为深入推进学校治理综合改革,配套学校机构改革,贯彻高校治理“放管服”和权责利相统一的导向要求,在依法合规、进一步完善内控管理机制的前提下,更好保障各二级单位在办学治校过程中的自主权和工作活力,切实解决学校合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上海体育学院合同管理办法》(上体院院字〔2017〕30号,以下简称合同管理办法)、《上海体育学院采购管理办法(试行)》(上体院院字〔2019〕24号,以下简称采购管理办法)、《上海体育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上体院院字〔2019〕14号,以下简称招投标管理办法)、《上海体育学院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试行)》(上体院院字〔2019〕25号,以下简称验收管理办法)等制度,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一条(适用范围)根据合同管理办法、采购管理办法相关制度内容,本补充规定适用于:
(一)经济类合同中的服务类采购合同
(二)经济类合同中的货物类采购合同。
第二条(采购合同管理)按照合同管理办法、采购管理办法和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学校资产处承担采购类别认定、备案审核、指导规范等职责,并按照相应权限依法合规组织实施采购。
第三条(服务类、货物类采购合同审批签订和管理)按标的金额划分,具体规定如下:
(一)对标的金额低于5万元人民币的服务类、货物类采购项目,合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暂停执行。审批签订和管理流程调整为:
在确须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承办部门(即各二级单位,下同)在切实履行完成事前调查、资信材料审核留存、合同内容和文本审核等职责,且完成采购备案审核的前提下,向资产处提出申请。
(二)对标的金额高于(含)5万元人民币的货物类采购合同,合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暂停执行。审批签订流程调整为:
承办部门向归口部门(资产处,下同)提出申请并获批后,由归口部门按采购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等制度实施采购,采购全过程均须使用货物类采购合同示范文本(必须已由法律顾问、审计处审定)并按合同示范文本要求提供附件材料。拟签合同生成后,归口部门送交学院办公室,由学院办公室履行校领导授权审批流程。
其中,对金额高于(含)30万元人民币的货物类采购合同,归口部门视情况送法律顾问审核。
对标的金额高于(含)5万元人民币的服务类采购合同,仍按照合同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审批流转。
第四条(校领导授权签批)对货物类、服务类采购合同,合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暂停执行。相应调整为:
在校长(法人)授权完成的前提下,货物类、服务类采购合同经分管校领导审核通过后签批。签批后,学院办公室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或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印鉴。
第五条(采购合同监管)承办部门负责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在报销环节,承办部门必须履行配合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义务,按验收管理办法、财务纪律规定等要求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学校审计处定期抽查一定数量服务类采购合同,一经发现线索,审计处必须立即向学校纪委、监察处通报情况,并向分管校领导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必须立即采取应对措施;一经查实问题,按制度规定实施问责、处分。
第六条(附则)具体如下:
(一)对本补充规定所指的低于5万元人民币的货物类、服务类采购合同,学院办公室原则上不接受承办部门提出的合同审批流转、用章用印和备案存档申请。
(二)对本补充规定未涉及的货物类、服务类合同管理事宜,如出现校内争议,由学院办公室会同相关二级单位提出解决建议后,呈报校领导决策。
(三)本补充规定由学院办公室、资产处、财务处和审计处负责解释。
(四)本补充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合同审查审批流程图(5万以上货物类采购)
2. 合同审查审批单(5万以上货物类采购)
3. 货物类采购合同模板(略,具体联系资产处)
上海体育学院
2019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