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体院院字〔2016〕75号
上海体育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和谐融洽的师生共同体建设,构建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的工作格局,切实提高教师在学生成长成才过程中的导向作用,学校依据《本科教学教师激励计划(试行)》(上体院字[2015]106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决定实施本科生导师制。
第二条 本科生导师制是指学生在本科学习阶段,由导师负责对学生的学习规划、科学研究、实习实训、就业创业等方面进行指导和帮助,协助第一课堂教师、辅导员对学生的思想政治、行为规范等方面进行管理,以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全面提高的一种教育管理方式。
第二章 本科生导师任职条件与要求
第三条 遵纪守法、品德高尚、心理健康、乐于从教,主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热爱高校教师职业,认同学校教师身份,遵守学校有关教师行为规范的各项要求,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五条 坚持研习学科知识、提升业务能力,积极进取,勇于创新,具有一定的学科专长或业务特长。
第六条 熟悉大学生成长成才规律,熟悉学校有关学生学习生活的各项规章制度,熟悉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和教学进度安排。
第七条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我院专任教师(含双肩挑教师)均应担任本科生导师。学校鼓励符合以上要求的党政管理人员担任本科生导师。
第八条 具有本科生导师经历是专任教师享受本科教学教师激励计划相关待遇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
第三章 本科生导师职责
第九条 对本科生的专业学习进行指导。导师应对学生在本科阶段的专业学习规划、课程修读、实训实习、毕业论文(设计)进行指导,以帮助学生形成正确的学习观、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取得良好的学习效果。
第十条 帮助本科生进行人生成长解惑。导师应对本科生在大学学习期间遇到生活难题、交往困难、认知疑虑、心理偏差、择业困惑等方面的人生问题进行及时疏导和寻求相关部门或人员的帮助,以帮助学生乐观、开朗、积极向上的度过大学生活。
第十一条 引导本科生进行创新创业实践。导师应充分利用和挖掘各种资源,鼓励和协助学生结合专业知识参与社会调查、课题研究、论文写作、创业试验等各类创新创业实践活动,以帮助学生提升创新创业能力,取得创新创业成果。
第十二条 向本科生进行关键信息的推送。导师应及时掌握有关学生的人生安全、社会动态、专业成长、职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信息,并以恰当的方式对学生进行信息提醒,以帮助学生在学习、生活、成长的重要时刻进行恰当的行为抉择。
第十三条 对本科生的评优评奖提供建议。导师应在学生评优评奖、申请入党、推免研究生等工作中提供中肯的意见。中乒院、各二级系院、学校各部门应对导师提供的意见合理采纳。
第十四条 完成学校以及系院交办的本科生导师制其他事宜。
第四章 本科生导师工作方式
第十五条 本科生导师的学生配备由中乒院、各二级学院根据自身特点确定配备方案。原则上每位导师指导学生人数以15人左右为宜。学校鼓励本科学生跨导师接受指导,也鼓励导师之间组建本科生导师小组进行交流指导。
第十六条 本科生导师应充分利用坐班答疑、自习辅导等形式开展对学生的指导工作。在学校规定的坐班答疑、自习辅导时间段内,导师每周至少对所带学生进行一次面对面的集中指导。
第十七条 鼓励导师在面对面指导之外,积极利用短信、微博、微信、QQ、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对学生的指导。
第十八条 导师应按照学校要求记录对学生的指导过程,指导过程记录是考核导师指导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本科学生要求
第十九条 尊重导师,积极主动地参与导师组织的各种指导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第二十条 定期向导师汇报学习状态、思想动态、疑惑问题等方面的情况,寻求导师的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一条 实时做好指导笔记,对导师的每一次指导均需做好记录,并进行总结反思。
第二十二条 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对导师的指导工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议。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个人发展需要等正当理由,可以向所在院系提出更换导师的要求,经原导师和新导师签字认可并经所在系院审核后方可进行导师更换。
第六章 导师的管理、聘任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学校成立本科生导师管理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与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组长,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工作部、中乒院、各二级系院等部门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本科生导师相关政策的制定、监督实施和奖励问责等。
第二十五条 中乒院、各二级系院成立本科生导师管理工作小组,根据学校的总体要求,结合本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科生导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及工作细则,建立导师管理档案,负责学院导师的聘任、配备、日常管理、考核等方面工作。并将导师的聘任、配备及考核情况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导师工作考核纳入学校教师的年度考核,每年度进行一次;导师考核分为导师自评、学生测评、系院评价、学校核定四个环节;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等,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导师总数的10%。中乒院、各二级系院要制订考核实施细则,建立导师的年度考核档案。
第二十七条 导师工作的考核结果作为教师享受本科教学教师激励计划津贴、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岗位聘任的重要参考依据。考核为优秀的教师当年进行表彰和奖励,奖励总额度不低于本科教师教学激励计划中“成果及超工作量激励经费”的8%;考核不合格的导师,按比例扣减当年激励计划常规津贴,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及下一年度导师资格和职称、职务晋升资格。
第二十八条 学校每年定期负责对导师进行集中培训,包括管理知识、政策法规、专业发展动态等。中乒院、各二级系院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适时对导师进行相应的培训。
第二十九条 导师不得单方面终止履行导师职责,如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导师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所在系院批准后方可终止履行导师职责,所带学生由系院安排其他具有导师资格的人员接任。导师变更结果应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从2013级本科生开始试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