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体育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修读第二学位管理办法

日期:2018-08-12浏览:

 

上体院院字〔201749

 

 

上海体育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修读第二学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社会对人才素质的需求,加速培养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强能力的开放型、创新型、复合型人才,学校决定在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实行第二学位制,允许学业优良的学生充分利用学校的教育资源,学习更多的知识和技能,提高就业竞争能力。为规范第二学位的教学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学位是指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同时,选修主修专业所在学科门类以外的其他专业的学士学位(学科门类划分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为准)。符合选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即可获得第二学位证书。

 

学校可授予的第二学士学位有:体育经济与管理(管理学)、播音与主持艺术(艺术学)和运动康复(理学)。

 

第二章 修读资格与流程

 

第三条 学校全日制在籍本科生,一年级课程成绩无不及格和无违纪的情况,可最多申请修读1个第二学位,第二学位从二年级第一学期开始修读。

 

第四条  教务处于每学年短学期汇总与公布全校第二学位的招生录取计划。

 

第五条 符合修读第二学位专业条件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向教务处提交《申请表》,教务处和学工部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初审,由开设第二学位专业的学院组织遴选,最终名单报送校招生领导小组批准后正式公布。

 

第六条 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按时缴费,未缴费的学生,不得参加第二学位专业的学习。

 

第三章 教学安排

 

第七条 第二学位的教学组织单位是开设第二学位专业的学院,由学院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制订第二学位专业培养方案,经教务处审核后实施。培养方案应与该专业本科培养方案的要求基本相同,课程由该专业的主要学科基础课和专业课组成。

 

第八条 第二学位专业实行学分制管理,修业年限为2-3年,总学分一般约为50学分(其中包括学分不高于8学分的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环节)。

 

第九条 第二学位专业的课程教学,采用单独开班形式。修读人数一般应达到20人的专业方可开设。授课时间应避免与主修课程时间相冲突,尽量安排在双休日、晚上或短学期进行。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十条 开设学院应建立第二学位专业学生的学籍档案,并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和本办法管理修读的学生。第二学位专业的学籍单独管理,即学生修读第二学位专业的课程成绩,不影响其主修专业的学籍管理。

 

第十一条 第二学位专业课程授课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对修读学生进行考核和评分。课程考核成绩由过程考核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期末考试的成绩占总评成绩的比例,一般不高于60%

 

第十二条 第二学位专业学生的成绩,由开设学院负责管理。学生修读完毕,由开设学院出具成绩单(一式2份),1份由学校档案馆存档, 1份留开设第二学位专业的学院存档。

 

第十三条 第二学位专业课程考核未通过的学生,可参加补考。若补考仍未通过,可在第二学位修业年限内参加重新学习。

 

第十四条 学生在修读第二学位专业的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坚持继续修读,应办理退学手续。未申请办理退学手续而擅自中途退学者,其修读第二学位专业的课程已获得的学分不予认可。学生的退学申请应向开设第二学位专业的学院提出并经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中途退学,当年学费不退。

 

第五章 毕业与学位

 

第十五条 第二学位专业学生的毕业资格审核工作由开设学院负责,与本科应届毕业生授予学位审查工作同时进行。

 

第十六条 第二学位的授予经开办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报教务处复核后,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七条 修读第二学位专业的学生,在主修专业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第二学位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取得相应的学分,在取得主修专业学位证书后,方可授予第二学位证书,并在主修专业毕业证上加注选修专业的名称。未达到第二学位授予要求,但已修读所有课程,并完成第二学位学分要求的60%,可颁发“上海体育学院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收费标准按照《上海体育学院学分制收费细则》(上体院院字〔201065)文件执行。第二学位专业学费按学年收取,一次性缴清。未缴清学费的学生,视为自动放弃第二学位专业学籍。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201755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从2017级学生开始实施,并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海体育学院

 

201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