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体育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日期:2013-11-07浏览:

上海体育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上体院院字〔2006〕122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院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教学、科研、产业的繁荣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上海市教委、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结合学院科研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教职工、学校聘用人员、各类学生(包括本科生、专科生、进修生、研究生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㈠ 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

㈡ 技术秘密权和营业秘密。

㈢ 校名、校标。

㈣ 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的其他智力劳动成果权。

第四条 执行本单位(包括学院及其所属单位,下同)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他技术成果是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院。专利权被授予后归学院所有。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学院所有。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了完成自己的技术发明需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的,可以与学院协商,订立合同,并约定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以及技术秘密使用权和转让的归属。

第五条 由学院主持,代表学院意志创作,并由学院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学院作品,其著作权由学院享有。

第六条 为完成学院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完成者享有。学院在其业务范围内对职务作品享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二年内,未经学院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学院使用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七条 主要利用学院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学院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和地图等特殊职务作品,除作者享有署名权外,其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学院享有。

第八条 在执行学院工作任务过程中所产生、形成的不对外公开的信息资料、程序等技术秘密属学院所有。

第九条 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以及职务作品的发明人、设计人及作者依法享有在有关技术文件和作品上署名的权利、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第十条 专利被批准授权后,学院按照专利法及学院有关规定发奖金,以资鼓励。

第十一条 对于重大应用技术项目,课题组在申请立项时必须提出本项研究申请专利的计划。

第十二条 非国家财政资助的应用性科研项目完成后(以合同约定的完成日期为准),课题组须在30日之内向科研处申报知识产权登记表,并提供如下材料:

㈠ 对该项目技术内容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分析。

㈡ 对该项目技术内容申请专利或作为技术秘密处理的建议与分析。

对于未及时申请专利而给学院权益造成损害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在科研工作过程中,课题组必须做好技术资料的记录、保管工作,确保原始技术资料的完整性。科研工作完成后,课题组应将全部实验记录、数据、报告、手稿、图纸、声像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学院档案馆归档,不得遗失和流失。

第十四条 利用学院重点研究实验室完成的成果,由实验室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共享或按协议分享。发表论文要注明重点研究实验室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名称,并将论文复制本送重点研究实验室。研究成果经评审、鉴定后,其总结、学术论文及原始资料等,应分别交实验室和学院档案馆存档。

第十五条 在本院学习、进行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学生、研究人员,在院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研究课题或者承担学院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术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应当归学院所有。进入学院博士后流动站的人员,在进站前应就知识产权的有关问题与流动站签订专门协议。

第十六条 在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中,包括讲学、访问、会议、参观、咨询等,对属于保密的信息和技术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的制度严格保密。

第十七条 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教职工在离开学院之前,承担或参与学院有关科研课题的大学生、研究生、进修生、培训生、博士后等在毕业离院之前,必须将在学院从事科研工作获得的全部技术资料,包括实验记录、技术图纸、表格、软件、芯片等交回学院所属系部,不得擅自带走。上述人员离校时需列出移交技术资料清单,经课题组负责人、实验室(研究室)、导师审核签名、学院科研处审核同意。人事部门办理有关离校程序,必须检查上述手续。

第十八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或不正当手段将本单位的智力成果,包括非专利技术、工程技术图纸、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等私自泄露、使用、出售、转让。

第十九条 学院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合作进行科研开发和研究时,必须由学院与对方签定书面合同。合同中应就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处理订立具体条款。

学院订立技术合同(包括技术转让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开发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等)时,科研处应对其内容和条款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以学院或其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非专利技术、商标、著作权、软件等进行许可贸易或投资入股或合伙创办合资企业时,要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该项知识产权的价格进行科学评估。

第二十一条 向国内外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必须经本学院科研处审核,并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在职期间,大学生、研究生在学期间,有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或有其他非职务技术成果转让、使用,或有非职务软件申请著作权登记、转让、出售,必须事先向科研处申报,接受审核。主管部门应在20天内提出审核意见。对于符合非职务条件的,学院可以出具有关非职务证明。未经科研处审核而进行上述活动的,作为违纪论处。如果由于上述行为而侵害学院知识产权的,包括把职务智力成果作为非职务处理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院派遣出国的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留学生等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他智力成果,以及在学院已进行有关研究,而在国外继续研究并可能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他智力成果,应当与接受派遣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其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二十四条 学院各单位各部门要把知识产权工作作为学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

第二十五条 科研处为学院知识产权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学院知识产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㈠ 宣传普及知识产权基本知识。

㈡ 办理学院及所属单位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计算机软件登记等事宜,负责专利权、商标权、软件著作权的维持。

㈢ 调解处理学院内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

㈣ 参与签订或审核学院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重大合同。

㈤ 办理对职务发明人的奖励等事务。

第二十六条 学院根据上海体育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实施细则对授权专利予以奖励;专利申请费、审查费、维持费、年费、软件登记费等有关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保护学院知识产权有贡献者、敢于与侵害学校知识产权行为作斗争者,学院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违反本办法而使学院的权益受到损害者,要追究直接人员的责任。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