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体育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日期:2013-11-07浏览:

上海体育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上体院院字〔2009〕141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经费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学院财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科研经费来源不同,分为以下两大类:

一、拨款类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纵向经费):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社科基金委、科技部、教育部、中央其它各部委、上海市各委办局直接下达给我院的各类研究经费和各类基金会资助的研究经费,以及我院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院的经费。

二、非拨款类科研经费(以下简称横向经费):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社团、部队、其他学校、企业等)和个人委托与合作研究的项目经费;境外(含港、澳、台)基金和非基金类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国内民间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

第三条 财务处负责到校经费的入账、提扣,开设项目经费本,审查经费开支的合法性和手续的完整性,经费的分类统计、结题决算等工作;科研处负责入账经费的分类、项目经费本的发放、经费预算的审核、非常规性科研经费开支的审批,办理纵向经费预算变更申请,对科研经费的开支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各类科研经费均应转入学院财务处,由财务处和科研处核实到校经费所属项目,经提扣后核发科研项目经费本。经费本由项目负责人保管使用。

第五条 科研经费必须按项目立户,在研期间科研经费应按照预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支出,纵向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赠、投资、福利性支出。

第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应按照“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的原则,根据项目的进度合理安排使用经费,除上级单位或下达项目任务的部门有特殊规定外,当年度项目经费结余可以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七条 科研经费的开支实行项目组长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下达(委托)部门(单位)和学院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对其管理的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可靠性负法律责任。经费开支手续应完整,票据应合法。与项目有关开支2000元以下可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按财务有关规定直接办理报账手续,2000元以上(含2000元)需经科研处或院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报帐手续;人工费、劳务费、咨询费、餐费、数据采集费、实验补偿费5000元以下(含5000元)需经科研处批准后,办理报帐手续,5000元以上(含5000元)院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报帐手续;项目负责人直接发生的与项目有关的开支,需经科研处批准后,办理报销手续;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肆意改变项目开支计划,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第八条 课题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进行使用,报销时分类报销。按照上海市有关部门或学院财务处对科研经费报销分类方案进行分类报销:

一、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市内、市外、国外)、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劳务费、租赁费、维修费(设备维修、其它维修)、专用材料费、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其它。

二、工资福利支出:基本工资、津贴、奖金、其它。

三、对个人和家族的补助支出:生活补助、住房补贴、其它。

第九条 管理费是指承担单位为组织和支持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而发生的难以直接计入科研项目成本的各项费用。包括:承担单位直接为科技项目服务的管理服务人员的人工费和其他行政管理支出、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的使用或折旧费,也可用于科研项目开题、中期监管、结题预审的专家咨询、评审费以及为争取科研项目的必要开支。各类纵向项目经费经财务处确认后,科研处提扣经费总额的5%作为科研管理费,如拨款单位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各类横向项目经费经财务处确认后,科研处提扣经费总额的5%作为科研管理费,另提扣经费总额的5%,纳入院科技发展基金。

第十条 为了保证研究工作顺利进行,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变更。如遇出国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项目负责人需到科研处办理“科研项目委托代管手续”(病休、死亡等另行办理)。经批准后,科研处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处变更“项目负责人”。未办理代管手续的,科研处将通知财务处暂停该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认真负责研究计划的实施,按要求如实做好项目的《年度进展报告》或《总结报告》;未按研究计划实施或不按时报送《总结报告》,以及在规定期限未提出延期报告的项目,科研处将通知财务处中止该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正常调动工作,其以“上海体育学院”名义申请的项目经费原则上仍保留在院内(科研经费资助部门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纵向经费管理。

一、项目负责人在接到项目批准通知及拨款通知后,应按核定的经费数额重新填写经费预算表,在规定日期内交至科研处和项目下达有关部门,逾期不报者按自动放弃论。

二、科研经费经提扣后,经费的开支应按学院有关财务制度办理。经费的领用和报销均应有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共同签字;开支的范围和数额由项目负责人按《合同书》或《任务书》的开支预算掌握使用。

三、在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与校外协作需转拨经费时,合作方之间应签订协议,经科研处处长签字后方可办理转款手续。转出经费的开支按项目下达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购置的仪器设备属学院固定资产,按上海体育学院有关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进行购买与管理。

五、项目因个人原因受到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的撤项处理,应追回研究经费,且三年内不得以项目负责人身份申报学院组织的各类科技项目,学院不资助其参加国内外的学术会议。

第十四条 横向经费管理

一、科研经费经提扣后,经费的开支应按有关财务制度办理,经费的领用和报销均应有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共同签字。

二、经费的开支应从保证项目如期完成和实际需要出发,做好开支预算,具体开支范围由项目负责人按财务制度自行决定。

三、项目在研期间,人工费、劳务费、咨询费的合计的额度不超过经费总额的50%,有明确预算的,应按预算执行。

四、根据《合同书》外拨的合作研究经费和仪器设备购置费,不计科研工作量。

五、购置的仪器设备属学院固定资产,按上海体育学院有关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进行购买与管理。

六、项目实施出现违约责任,根据《合同书》进行认定,属项目组主观原因造成的,一切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十五条 科研处和各系(院)应共同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学院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和开支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十六条 纵向科研项目完成后,科研处、财务处根据项目下达部门规定对该项目研究经费进行审核,做出详细经费决算,与其他验收材料一起报送有关部门。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其研究经费如有结余,项目负责人可继续用于后续研究。结题后一年内,仍没有将课题经费使用完,先全部收入学校科技基金,再由项目负责人申请预研究课题,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将结余经费用于新的研究。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追回所余经费,上交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按期完成或提前完成并经鉴定或验收合格(或委托方出具同意结题证明)者,应及时办理结题手续,注销原经费本。结余经费处理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组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其研究工作而要求中止或撤消原定项目,或项目下达单位及委托单位因某种原因要求中止或撤消原定项目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报告,有关系(院)应将具体情况及时报告科研处,并共同商讨剩余经费的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由学院提供的科研经费(包括院管课题),参照纵向经费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但不提扣管理费。

第二十条 上述规定若与任务下达(委托)单位管理办法不一致,以任务下达(委托)单位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自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有的相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