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体育学院科技成果奖励实施细则

日期:2013-11-07浏览:

上海体育学院科技成果奖励实施细则

上体院院字〔2012〕23号

第一条 为了鼓励教师科技创新,多出优秀成果,提高和扩大学院的学术地位和影响力,根据择优奖励原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科技成果奖励范围

一、发表在重点核心期刊、核心期刊A类的正刊学术论文。

二、科学引文索引(含扩展版)论文Science Citation Index(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论文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SSCI),人文艺术引文索引论文(A&HCI),工程索引期刊论文Engineering Information(EI)。上述论文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的科技论文统计结果为准。

三、获得各类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所有奖项均以官署印章证件为依据。

四、获得职务授权知识产权成果。

五、学术论文奖励对象限于学院为通讯单位的第一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省部级科技成果奖、知识产权成果奖励对象限于以学院名义、第一完成人的学院教师或学生,国家级科技成果奖限于以学院名义、第一、二完成人的学院教师或学生。对于获得各类奖励的第一完成人,应根据合作团体中各成员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获奖者应按国家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六、不在正常期号以内的特刊、专集,任何以书号出版的连续出版物、论文集、科普著作、编译著作、教材、教学、考试指导书,党政、经济、法律、管理、社会事务等方面的工作指导书,均不纳入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三条 期刊类别认定

一、重点核心期刊:中国体育科学学会主办期刊《体育科学》和《中国运动医学杂志》为重点核心期刊;其他学科一级学会主办期刊或类别排序为第一的,并被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编制的中国科学引文索引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中的核心期刊(一级学会期刊)、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的收录期刊为重点核心期刊(一级学会期刊)。

二、一般核心期刊A类与B类:被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编制的中国科学引文索引数据库(CSCD)及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的收录期刊为一般核心期刊A类;其它核心期刊为B类。

三、一般学术期刊:正式公开出版、有统一刊号的期刊为一般学术期刊。

第四条 学院教师(以学院名义、第一负责人)申请到以下项目,经项目主管部门通过鉴定结题后,按立项资助经费的10%(超过100万的按立项资助经费的5%)予以奖励(不含上级部门定向下拨项目)。

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二、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三、教育部教育科学项目。

四、科技部973、863、科技支撑计划项目。

五、备战奥运会的科技攻关与服务项目。

第五条 第一通讯作者与第一作者的通讯单位都是上海体育学院,奖励经费各计50%;第一通讯作者通讯单位是上海体育学院,第一作者通讯单位不是上海体育学院,给予通讯作者计80%奖励经费(经费支配权归属通讯作者);第一通讯作者通讯单位不是上海体育学院,第一作者通讯单位是上海体育学院,按排名第一作者给予科研计分,不予奖励经费。

第六条 学生奖励经费划拨至学生科研经费本。若学生已不在学院工作,则将其奖励经费划拨至导师科研经费本由导师支配使用。

第七条 教师、学生发表在重点核心期刊正刊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核心期刊A类正刊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用于课题研究启动费或配套经费,并划入其科研经费本;对发表在上述重点核心期刊上的论文内容若以文献综述为主的,奖励金额减半。

第八条

一、论文全文科学引文索引(SCI)(含扩展版)、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收录,每篇奖励15000元,影响因子超过1.5以后,每超过1分(含1分),追加奖励10000元,予以累计。人文艺术引文索引(A&HCI)、工程索引(EI)期刊全文收录,每篇奖励15000元。

第九条 对获得以下科技成果奖的课题组予以奖励,主要为:国家自然科学类(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一、二等奖,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一、二、三等奖,国家教育科学类一、二、三等奖,教育部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二、三等奖,省市级自然科学类一、二、三等奖,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类一、二、三等奖,上海市政府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一、二、三等奖,上海市邓小平理论研究和宣传优秀成果奖一、二、三等奖,省部级教育科学类一、二、三等奖,中国体育科学学会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等。

一、获得国家自然科学类(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一、二等奖的课题组,学院分别奖励400,000元、200,000元。

二、获得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一、二、三等奖的课题组,学院分别奖励200,000元、100,000元、50,000元(著作类成果奖);80,000元、60,000元、40,000元(论文类成果奖)。

三、获得国家教育科学类一、二、三等奖的课题组,学院分别奖励60,000元、40,000元、20,000元;

四、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类一、二、三等奖的课题组,学院分别奖励100,000元、50,000元、20,000元。

五、获得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类一、二、三等奖的课题组,学院分别奖励50,000元、30,000元、10,000元。

六、获得省(部)级教育科学类一、二、三等奖的课题组,学院分别奖励30,000元、20,000元、10,000元。

七、凡获得中国体育科学学会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课题组,学院分别奖励30,000元、20,000元、10,000元。

八、作为第二完成人的教师获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奖励经费参照相应的省部级二等奖排名第二的经费执行奖励。

第十条 教师的职务发明专利被授予专利权后,奖励第一发

明人10,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奖励1000元;计算机软件通过著作权登记后,每件奖励1000元。

第十一条 学院科技成果奖励每年发放一次。奖励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获得上述各类科技成果者。

第十二条 符合奖励要求论文的第一作者、科技成果的第一完成和专利发明者、设计者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刊登论文的期刊、获奖证书、专利证书等相关材料送交科研处,经科研处审查认定,报学院领导批准后,统一发放奖金。

第十三条 因出版、发行等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获得上述期刊论文和证书者,可提出申请,纳入下一年度奖励。

第十四条 学院每三年举行一次科研工作表彰大会。表彰主要按累计三年科研贡献率水平来确认。科研贡献率目前包含: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核心期刊以上高水平学术论文、高水平学术著作、知识产权成果、省部级以上奖项的科研分值汇总组成。

先进个人名额为当年全院在编在岗教师总数的3%,按三年科研贡献率总得分排序;先进个人再按职称分类表彰,教授、副教授排名前5名,讲师、助教排名前3名。(已获上述个人三年总分奖励者,不再进行重复奖励)。

第十五条 对抄袭、剽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骗取科学成果奖的,科研处和纪检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并报学院领导,经批准后撤销奖励,追缴证书、奖品和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

第十六条 对推荐部门、专家或工作人员有造假行为,协助他人骗取科技成果奖的,科研处和纪检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并报学院领导,经批准后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人员按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对获奖项目、论文提出争议或举报者,应采用书面形式,指出项目名称、获奖等级、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对有争议或揭发弊端部分如实提出申诉理由和提供证明材料,并写清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等。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细则第十九条 本细则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自二〇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所获得的科技成果按此办法施行。上体院院字〔2009〕140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