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体育学院教授及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退休与延聘工作管理办法
上体院院字(2003)8号
为了促进我院教学、训练、科研等各项管理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充分发挥高级专家对学科建设工作的指导作用,保障研究生导师队伍的力量,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141号)文件、人事部(人退发[1990]5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院师资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对教授和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以下统称“教授”)的退休年龄和到达退休年龄后的延聘工作按以下办法进行管理。
一、退休年龄
教授的退休年龄为60周岁。
二、延聘条件和期限
教授到达上述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根据教学、训练、科研以及学科建设等工作的需要,本人愿意、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延聘,每次申请延聘年限为1年。
1.1993年底以前国务院确定的博士生导师,同时享受导师岗位津贴的教授,可以延聘至68周岁;
2.1993年底以后确定的博士生导师,同时享受导师岗位津贴的教授,可以延聘至65周岁;
3.2002年底以后确定的博士生导师,同时享受导师岗位津贴的教授,可以延聘至63周岁;
4.担任学院重点运动项目一线主教练的国家级教练员,由重竞技中心根据需要确定;
5.担任国家与市级政府机构其他重要职务的教授,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延聘手续
1.各部门依据本办法,须提前3个月向人事处递交延聘申请,申请表应按要求填写并经本人签名。
2.人事处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凡此前延聘的教授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办理。
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