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体育学院关于贯彻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3-11-07浏览:

上海体育学院关于贯彻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实施意见

上体院院字〔2003〕44号

为了贯彻《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保障我院女教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规范办理手续,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女教职工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条件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女教职工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是我院在编制的女教职工;

(二) 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个人帐户、同时缴纳社会保费的;

(三) 属于计划内生育的;

(四) 在市卫生局、医保局规定设置的产科、妇科的定点医疗机构生产或流产的。

二、女教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期限符合《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的生育妇女,按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 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 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妊娠7个月早产的,除按正常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外,还可按下列规定增加生育生活津贴:

(1) 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2) 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3)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三、女教职工的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乘以本人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个人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按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四、教职工生育医疗补贴标准

符合《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的女教职工除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外还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补贴,生育医疗补贴标准为:

(一)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补贴为2500元;

(二) 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400元;

(三) 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200元。

五、女教职工申领生育生活津贴及生育医疗费补贴的程序与时间

(一) 女教职工申领生育生活津贴及生育医疗费补贴的程序符合《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的女教职工生育后,由本人或家属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领取并填写《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样表附后),由学院计划生育办公室与人事处确认盖章、本人、在返所属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到学院所属的区社会保险中心(杨浦区社会保险中心地址:江浦路736号)申报领取生育生活津贴

(二) 女教职工申领生育生活津贴及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时间符合享受生育保险条件的生育女教职工必须在生产或流产后90天以内,按上述申领程序办理申请手续,申请时须提供下列材料:

(1) 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

(2) 生育人的身份证:

(3) 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须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六、女教职工生育期间的工资待遇

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精神,女教职工在生育期间享受生育社会津贴后,单位可不再发放其产假工资。为了体现学院对生育期间女教职工的关心,增强女教职工的敬业精神,同时确保女教职工在生育期间个人社会保险费的代扣代缴,女教职工在规定申领生育生活津贴期间,学院仍按本人生育前的职务工资、职务津贴、物补,医补四项标准发放;其他工资和津贴停发。产假期满恢复正常工作的,本人持所在部门证明到院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后,恢复正常工资。

七、本实施意见自批准发文之日起实施。

八、本实施意见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三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