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体育学院关于兼职教授聘任管理办法

日期:2013-11-07浏览:

上海体育学院关于兼职教授聘任管理办法

上体院院字〔2004〕2号

为了贯彻实施本院《2003—2010年学科建设规划》,加快提高师资队伍整体水平,吸引多学科的知名学者专家以兼职教授的身份来本院开展教学、科研、训练工作,根据《上海实施科教兴市战略行动纲要》的有关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兼职教授的聘任原则

兼职教授是指在双方签约期间定期来我院承担教学、训练或科研等方面任务聘任在岗的非在编教授。

兼职教授的聘任应当坚持体育学科与相关学科兼顾、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兼顾、国内外专家兼顾的原则,达到增强和发展现有学科,开拓和建设新兴学科的目的。

二、兼职教授的聘任条件

(一)具有相当于正高级职务聘任资格;

(二)具有较高的教学、科研、训练水平和实践能力,在本学科领域中取得过成就,具有较大影响;

(三)能积极推动本院学科建设和其他事业的发展。

三、兼职教授的职责和待遇

(一)在聘期间承担一定的教学、训练和科研任务;

(二)在聘期间按岗位发放聘用酬金;

(三)在聘期间对学院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学院给予奖励,对由于个人原因未能履行职责的,予以停发酬金或解聘。

四、兼职教授的聘任期和程序

(一)兼职教授的聘任期限为1—2年,期满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聘。

(二)系部提出初步人选,并征求拟聘人员本人意见,并以书面形式报院人事处;

(三)院人事处审核,报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讨论决定,由院长聘任;

(四)对决定聘任的兼职教授,由所属系部与受聘人员签订协议,送人事处备案。

五、兼职教授的业务联系与管理

(一)兼职教授受聘期间来我院进行工作,由所在系部负责接待和安排。

(二)教务处、科研处和人事处定期对兼职教授受聘期间的教学、训练和科研工作进行质量评估。

(三)学院不定期的举办学术交流会,邀请兼职教授参加,增求改进学院学科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四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