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体育学院教师参加培训和学术交流工作管理办法

日期:2013-11-07浏览:

上海体育学院教师参加培训和学术交流工作管理办法

上体院院字〔2006〕127号

第一条 为了加快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学历层次和整体素质,根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教人[1996]29号)、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教人[2003]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参加培训和学术交流工作的主管部门是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处、国际交流处等职能部门以及各系(院)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凡学院在编在岗,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年度和聘期考核合格的教师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的“培训”是指学院在编在岗的教师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业务进修;“学术交流”是指国际科学研究合作,国内、外访问学者和受聘于国外大学任客座教授或研究员等。

第五条 教师应当通过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访问学者、课程进修、在职社会实践等形式积极更新知识结构、提高思想业务素养,为学院的重点学科和新兴学科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第六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教师参加培训和学术交流,并为教师提供必要的条件。

鼓励和支持教师跨学科(专业)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或进修学习。

第七条 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一)具有学士学位的专任教师,在近五年(自2003年至2008年)内,要努力通过各种途径攻读并获得硕士学位。

教师报考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必须在学院工作满三年(含三年)以上。

(二)报考在职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三次以内(含三次)被录取的,学院将资助三分之一学费,获得硕士学位资助经费最高不超过6000元,获得博士学位最高资助经费不超过10000元。

(三)在职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的教师,可以申请脱产半年(硕士)或一年(博士)时间用于学位论文工作;非脱产期间的年平均教学工作量原则上不低于规定教学工作量的70%。

脱产完成学位论文工作期间,发给基本工资和各类津贴,但不享受院内岗位津贴。

(四)脱产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按所签协议执行。

学院对获得硕士学位的教师给予人民币3000元奖励,对获得博士学位的教师给予人民币5000元奖励。

(五)在规定学习期间,由于个人原因无法按时完成学业,无论计划内还是计划外的硕士或博士生均要按年学费的100%交付超期学费。超期的其它费用,参照自费生的收费办法执行。

超期仍未完成学业或中途终止学业的硕士或博士生,应当返还学院减免的学费和一定比例的岗位津贴。

享受脱产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的教师,最终未完成学业,应当返还除交付“四金”以外的工资总额。

(六)2004年1月1日以后进校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原则上将不享受相关学费资助和奖励政策。特殊情况须经人事处审核,并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八条 访问学者

(一)拥有硕士以上学位、从事课题研究工作的讲师以上教师,可申请国内访问学者;拥有硕士或博士学位,具备外语实践交流能力、从事课题研究工作的副教授以上教师,可申请国外访问学者;从国外获得课题研究经费或受聘于国外大学任客座教授和研究员的教师,可申请以访问学者身份赴国外开展课题研究工作或其他学术活动。

(二)申请做国内、外访问学者的时间一般为一年以内。

(三)学院单方面派出的访问学者,所需经费由学院承担或由学院、学科和个人课题研究经费共同承担。

由学院与其他院校合作科研项目派出的访问学者,原则上由课题研究经费承担所需经费。

自费访问学者,按所签协议执行。

第九条 课程进修和业务学习

学院为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学院工作满两个聘期,且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的教师每学年提供7天带薪脱产业务学习时间,用于科研、学习和培训等活动。教师脱产业务学习时间可逐年使用,三年内可累积使用,但不得提前使用;教师脱产业务学习必须经系(院)和教研室批准,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条 管理

(一)对申请培训的教师,实行协议管理。

(二)对于教师提出参加培训的申请,各系(院)、教研室应当根据学科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作出妥善安排。

(三)教师完成培训后,应当向所在系(院)、教研室递交书面汇报材料。

第十一条 其他

(一)党政管理干部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由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上海体育学院教师培训和学术交流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上体院院字[2003]第128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