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博士后住房管理的实施办法

日期:2013-11-07浏览:

关于博士后住房管理的实施办法

上体院院字〔2012〕74号

根据教育部学位办关于认真做好高校博士后工作管理,切实加强高校博士后各类保障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博士后住房是指本校专供博士后进站研究所需的过渡性周转宿舍。由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报院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后,学院后勤产业管理处会同人事处,根据学院批复及本人需求,制定入住方案,由后勤产业管理处与入住对象签订《博士后宿舍租赁合同》。学院委托后勤服务中心实施博士后住房的物业服务与管理。

二、学院对博士后宿舍租金实行优惠,其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5元,采用“每三个月结算一次”的方式,由后勤产业管理处向入住对象收取。第二次结算房租的日期为该轮期的前十天,以此类推,如租赁对象逾期20天不交付房租,将被视作自动退房处理。

三、博士后宿舍租赁期限是根据学院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博士后进站录用函》注明的时间为入住起始时间,最高租赁期为两年零三个月。如遇博士后延长在站时间需续借宿舍,应由本人向后勤产业处和人事处提出续借申请,报学院审批同意后,须重新签订续借合同,续借时间不得超过1年,并按延时租赁的标准即每平方米每月8元执行。

四、.学院为博士后宿舍配置学习与生活的基本家具及电话机等设施,租赁对象在租赁房内产生的水、电、煤、电话、有线电视和物业管理等其他费用,概由承租人按月向管理部门与单位支付。退房时,承租人应先向后勤服务中心结清全部费用,再向后勤产业管理处办理退房手续。

五.博士后宿舍仅限于博士后本人及其家属居住,不能转借他人居住,更不能移作他用。若有违反,院后勤产业管理处将会同人事处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及后勤服务中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经教育仍不整改者或情节严重者,将采取终止租赁协议,收回住房等其他行政处罚,对违反国家法规法律的行为,将报送司法和其他主管部门处理。

六.承租人应当自觉遵守“五不规定”,即: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进行装修;不得擅自调换门窗;不得在住宅公用部位摆放任何物品;不得擅自移装公用设施;不得违章用电等。

七.宿舍物业维修按本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执行。承租人在退房时,应保证家具和家电等设备完好,若属人为损坏,承租人应承担维修所需费用或照价赔偿。对承租人在居住期内进行的房屋装修,不论其投入多少,退房时学院概不作任何经济补偿。因学校需调整宿舍或动迁宿舍等,则由学院负责妥善安排,所签租赁协议自然终止。

八.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原《上海体育学院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上体院院字[2007]103号)文件中《附件三》同时废止。本办法由院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