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体育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上体院学字〔2005〕51号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上海市学校德育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德育为先、育人为本、质量为重、服务为上”的学生工作理念,以弘扬中华体育精神为主要内涵,以体育项目育人为抓手,营造“文武兼蓄、星光璀璨”的校园文化氛围,注重和发挥环境育人、实践育人、文化育人的巨大作用。推动全员育人,构筑全方位的学生素质教育体系,积极推进大学生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培养和造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体育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据此,学院特制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体系,以加强对学生成长成才的导向作用,促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结合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由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开展的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根据综合素质测评的记录,于学生毕业时统一打印素质拓展证书,用于毕业求职。
二、实施对象
全体在校本科生(自2003年级本科生开始实行)
三、测评机构
学工部、团委全面负责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实施,各系学生工作小组负责本系学生的素质测评工作。各班级由班主任、团支部书记、团支部委员、班委、班级党员等组成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负责本班综合素质测评证书内容的认证及分值的计算。
四、综合素质测评体系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由学习成绩和素质拓展两部分组成,总分100分,计算公式如下: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学习成绩(学分绩点)×17.5+素质拓展分×0.3。
学分绩点以教务处提供的数据为准;素质拓展分总分100分。其中大学生素质拓展包括:
1.思想品德与道德素养:总分25分。其中10分为平时表现(其中优秀9-10分,不超过20%;良好8-9分,不超过30%),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根据学生平时参加活动、寝室卫生等一贯表现提出初步意见,经系学生工作小组确认或调整,如学生在该学年受到警告以上学院处分,本项为0分,有其他违反校纪校规的,视其行为轻重给予扣分。其他项目15分,分值由对照表计算所得,分值超过15分的以15分计算。
本栏主要记载学生参加党、团组织的重要活动。如:各级党校、团校的培训经历;获优秀党员、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称号;获优秀学生、优秀干部称号;拾金不昧、好人好事的情况等。
2.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总分15分,分值由对照表计算所得,分值超过15分的以15分计算。
本栏主要记载参与暑期社会实践情况;参与优秀大学生挂职锻炼情况;参与各类志愿服务及获奖情况;获校级社会实践先进集体或个人称号情况;获市级社会实践先进集体或个人称号情况等。
3.科学研究与创新能力:总分15分,分值由对照表计算所得,分值超过15分的以15分计算。
本栏主要记载学生课外所从事的创新创业活动以及在参加各级各类学术科技、创新创业等比赛中取得的成绩。比如,第二课堂科研课题的参与情况;学院科技类群众活动的组织或参与工作;参与校内外的科技创新活动的情况;发表论文或文章、听学术报告等。
4.文化艺术修养与身心发展:总分15分,分值由对照表计算所得,分值超过15分的以15分计算。
本栏主要记载参与各类文艺活动及获奖情况;参与辩论赛、演讲赛等活动及获奖情况;文化艺术类社团的组织或参与情况;参与高雅艺术进校园情况;参与各类体育活动及获奖情况;有益于身心健康发展的其他重要经历等。
5.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总分15分,分值由对照表计算所得,分值超过15分的以15分计算。
本栏主要记载学生组织或参加的一学期以上的社团活动经历,所担任各级团组织、学生社团、学生会等团学组织中的社会职务等。
6.技能培训及其他:总分15分,分值由对照表计算所得,分值超过15分的以15分计算。
本栏主要记载学生参加各类专业技能培训及取得的成绩,以及其他各栏目无法记录的重要经历或成果。比如,外语类技能培训情况;计算机技能培训情况;管理类技能培训情况;其他社会资格认定等。
综合素质测评体系如下图:
素质拓展清单中没有的项目分值由学工部、团委负责解释。
五、测评流程
1.平时学生参加活动由活动的发起者在综合素质测评证书上记录参加活动的情况,同时在素质拓展网站系统进行电子记录,记录应在活动结束的两周内登记,过时不予承认。
2.学生于每学年的第一和第三学期末检查平时的记录,如属组织者发生的遗漏由活动的组织者补登,将记录齐全的证书交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审核,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对记录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第三学期进行综合测评时将审核过的证书交系学生工作小组,同时提出平时表现分意见。
3.系学生工作小组每年9月从教务处获取学生的学分绩点,同时审核素质拓展分值,计算综合素质测评分值。汇总后打印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清单,经一周公示师生无异议后,连同证书交学工部、团委审核盖章。
六、其他
1.本办法由学工部、团委负责解释。
2.本办法经院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3.对于在综合素质测评工作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二○○五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