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体育学院财务支出审批权限暂行规定

日期:2013-11-07浏览:

上海体育学院财务支出审批权限暂行规定

上体院院字〔2003〕38号

为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经济责任制,严肃财经纪律,推进廉政建设,根据《上海市高等教育经费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就我院财务支出审批权限作如下规定。

一、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即财务支出审批专人负责制。各部门或项目必须由一名负责人负责审批本部门或项目的财务支出,并对每一笔支出承担经济责任。

二、支出原始凭证必须有经手人、验收人或证明人和部门(项目)财务审批负责人签字。凡涉及固定资产性质添置,需到学校设备管理部门办理资产登记手续,方能办理报账手续。

三、财务支出审批权限

1.二千元以下由部门或项目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批。

2.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必须经分管院领导审批。

3.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必须经院长审批。

4.三万元以上,必须经学校党政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按逐级审批程序进行。

四、所审批经费需指明经费来源。

五、审批数额是指一次性支出或同一事件中不同项目支出合计。

六、已经学校列入年度预算计划的项目,由职能部门负责实施。计划财务处严格控制项目预算,如项目预算超支或改变资金使用性质,须按原程序报批。

七、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或审批手续不全,计财处不予办理报账手续,要求补正。

八、部门(项目)财务审批负责人如有变动或临时委托,必须书面通知计财处。

九、本规定所称“以上” 、“以下”均包括本数。

十、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二〇〇三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