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经费报销的通知
上体院财字〔2008〕1号
为适应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规范资金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提升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上级要求,经研究,学院决定加强经费报销的管理监督,具体内容如下:
一、工资外经费的发放
凡向在编教职工发放人员经费需先至人事处备案会签,再由财务处在报销后一周内直接划入该教职工的农行卡中。原来报销中向在籍学生发放的费用,也由财务处在报销后一周内直接划入该生农行卡。
二、金穗公务卡的使用
根据沪财库〔2007〕31号文件规定,为深化推行公务卡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学院财务管理工作效率,现就公务卡使用规定如下:
1.公务卡为个人贷记卡,有一定的信用额度。新进教职工和尚未领取过公务卡的教职工可以到财务处提出申请,填写有关表格。
2.公务卡可支付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支出,包括办公用品、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招待费和5万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各部门在进行公务支出消费时,请选择具备受理银行卡能力的商户。
3.在公务支出报销过程中,原则上以银行卡支付为主要手段。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支出后,报销人应当同时提供报销凭证(发票)和银行卡付款单据(银行卡签购单),按照原财务报销程序审批,由财务处将报销额度直接划入公务卡。
4.使用公务卡所发生的各项公务性支出,必须在透支免息期内及时到财务处报账。因报销不及时而造成的罚息,由个人承担。
5.今后将对各部门提取现金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原则上不得预借现金。因出国、向校外人员发放劳务报酬等预借现金的,需经院领导签字同意。
6.上述内容从2008年5月起施行,4月为试行阶段。
三、办公经费
用于购办公用品、支付电话费和购饮用水等办公支出,在当金、医疗保险金和失业保障金,三项保险的自缴部分由本人承担,社会统筹部分由学院承担。
四、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试行。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