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体育学院学分制收费实施细则

日期:2013-11-07浏览:

上海体育学院学分制收费实施细则

上体院院字〔2010〕65号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高等学校试行学分制收费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05〕49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试行学分制收费的批复》(沪教委财[2006]63号)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1.本细则适用于2006年9月后入学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二、收费原则

2.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含重新学习及选修本专业教学计划应修学分之外的学分学费)不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

3.学院根据各专业培养目标,在教学计划中确定各专业学生应修总学分和每门课程的学分,并按国家规定的学年收费标准,换算成每学分的收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三、收费核算

4.转专业学生转入前所选修的课程学分,按课程类型纳进转入后专业应修学分;转入后所选修的课程学分,按该专业的学分收费标准执行。

5.港澳台学生的总学分采用扣除政策允许免修的课程学分后另行核算办法。

6.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新学习该门课程学分或选修本专业教学计划应修学分之外的学分,学院按每学分100元标准进行核算。

7.在学院规定的选课期间,学生可以免费退选自己所选课程。在开学后的6周内,学生由于个人原因提出退选申请,学院以每学分50元标准进行核算。但在每学期开学6周后,学生再提出退选申请,学院则以学分标准的全额进行核算。

8.学生因故退学、转学、出国或其他原因需终止学业,学院根据其实际所选的课程学分(含实践类学分)总数,按学分单价标准进行学费结算。

四、收费时限

9.学生应按自己实际选修课程的总学分数向学院缴纳学费,在每学年注册前,按照国家规定的学年收费标准,向学院预交学费。

五、收费方式

10.学院在每届学生的第四学年第二学期,根据每位学生实际选修课程(含实践类学分)的总学分数,按各专业每学分收费标准核算出应缴学费金额,并对照学生预交学费,采用“多退少补”的方式,结清每位学生修业期间的全部学费。

六、收费管理

11.学院教务处应在各年级《教学一览》中,明确各专业教学计划中应修的总学分和每门课程的学分。在学院教务管理网上,提供每位学生各学期所选课程及学分明细查询。在第四学年第二学期,公布每位学生在修业期间实际所选的所有课程总学分,其中包括:一是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旷考课程、缺课1/3以上课程等而未获得的课程学分;二是学生重复选课的学分;三是学生选修本专业教学计划应修学分之外的课程学分;四是实践类课程学分。在日常学分制收费管理工作中,教务处要指导各系(院)做好相关工作。

12.各系院应主动配合职能部门,向学生做好宣传指导、答疑释惑等工作、要指定专人在专门时间接受学生咨询,让学生“知晓、知情、知帐”,并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及时回复学生提出的问题,同时,指导学生按国家和学院的规定向学院及时缴纳学费。

13.学院财务处应在每届学生入学报到时公示各专业每学分收费标准,并会同教务处,建立学生学年学费结算公告制度。在学生毕业前,严格按照学院制定的收费原则和收费核算标准及结算办法,结清每位学生的全部实际学费。

14.学院学工部应组织辅导员开展专题培训,把学院学分制收费实施细则,作为新生入学教育内容之一,纳入学院《学生手册》等工作文件。

15.学院监审处应按照市教委要求,加强对学分制收费管理工作的监监工作,充分发挥学分制收费对促进学院教学改革发展的积极作用。

七、其他

16.本细则由学院教务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17.本细则经院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施行,原《上海体育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上体院院字〔2006〕80号)文同时废除。

附件:上海体育学院学分制收费测算标准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