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体育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上体院院字〔2012〕100号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为全面提升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全面发展,成为具有优良品质、良好合作意识、扎实理论基础、较强科研能力的体育高层次人才,根据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2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2〕92号)和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2年上海市地方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沪学位办〔2012〕14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定范围
(一)全日制在校的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
(二)全日制在校的二、三年级博士研究生。
第二条 评定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处分;
(三)具有较强的学术科研能力,发展潜力突出,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在评奖当学年中有高质量的科研成果,至少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硕士参照执行):
1. 在SCI、SSCI、CSSCI、CSCD上以本人为第一作者、且第一单位为上海体育学院公开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
2. 主持省部级以上课题,或者本人导师为主持者、本人为第二负责人参与省部级以上课题。
(四)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异,学位核心课程成绩无不合格现象;
(五)诚实守信,足额缴纳学费、学杂费等教育培养费用;
(六)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2万元;
(二)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3万元。
第四条 评定比例
(一) 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分别评审;
(二) 根据上级部门当年度下达的指标,按学生人数比例分配给各二级学院。
第五条 奖学金来源及发放方法
(一)中央财政拨款;
(二)由学校财务处根据获奖学生的农行借记卡号码,直接发进学生农行卡账户
第六条 评审组织机构
(一)成立校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研究生教育主管领导、研究生处(部)、科研处、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负责全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和资金监管工作;
(二)成立二级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各二级学院院长担任工作小组组长,二级学院总支书记、副院长、总支副书记、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任小组成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七条 评审流程
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正、公开、公平和宁缺毋滥、保证质量的原则,采取
自上而下、逐级选优的程序:
1. 学生个人根据“评定条件”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交课程学习成绩单、各种获奖证书、学术论文或科研成果鉴定书等有关证明材料以备审查;
2. 各二级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根据学校下达的申报名额审核申请材料,公示无异议(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上报初评名单;
3.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复核审议,并在学校范围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4. 学校研究生教育工作主管领导审批;
5. 财务处在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的监督下,下发国家奖学金到学生个人账户;
6. 颁发获奖证书,并将获奖材料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八条 评选细则
(一)各二级学院可根据本校统一的评选条件,结合本院研究生具体情况,兼顾综
合素质(政治态度、文明道德、学习表现、请假考勤、社会公益等)、课程学习成绩(学位课程、选修课程)、科研成果(科研获奖、论文发表及学术交流、学术专著等),制定评选细则,并上报研究生处备案审核后实施。
(二)为严格评选标准,参评学生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博士研究生须提交2封同
行专家推荐信,其中1封由境外高校专家撰写;硕士研究生须提交1封校外专家推荐信。撰写推荐信的专家必须具有正高职称,对申请者的研究领域要有较深入的了解。
第九条 附则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0日起试行,由研究生处(部)负责组织实施并解释,各二级学院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上报备案。
附件:上海体育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