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体育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上体院院字〔2005〕66号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研究生。
第三条 院研究生处是研究生学籍管理的职能部门,各系、国际交流处承担协助管理的职责。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的,应事先向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的(不可抗拒原因除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报到后三个月内,学院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方可注册,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的,按招生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六条 新生在复查期内,应参加学院组织的体检;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含二级甲等,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研究生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在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医疗费用自行负责;逾期两周不办理离校手续的,则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申请入学,但应当在下学期或下学年开学前提出申请,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的,经研究生处同意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学籍,短学期与每学年的第二学期合并注册;对未注册的研究生,学院可停止其教学活动;研究生注册时应持本人学生证交注册人员加盖注册印章,否则视作无效;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最长不得超过两周,逾期者学院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因病假原因需暂缓注册者,应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病历证明;每学年开学时,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学费,未经学院批准而不缴纳学费者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按相关规定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等申请手续后,经批准可暂缓注册;暂缓注册的研究生可以参加教学活动,在缴纳学费后正式注册,其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有效。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研究生应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培养环节考核成绩采用合格与不合格二级制;外校等级制成绩与本院百分制成绩换算如下表:
分数 |
90~100 |
85~89 |
82~84 |
78~81 |
75~77 |
71~74 |
66~70 |
62~65 |
60~61 |
<60 |
等级制 |
A |
A- |
B+ |
B |
B- |
C+ |
C |
C- |
D |
E |
第十条 研究生在课程修读过程中,缺课累计超过教学规定学时数三分之一的,取消其参加该课程考核资格,所修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一条 每门课程教学结束,研究生应当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考试者,应当事先提出缓考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系主任批准,方可缓考,缓考成绩按实记载;课程考核不合格,不再组织补考。公共必修课和专业课应当重修,专业基础课和选修课可重修或改修(在培养方案范围内),重修课程应缴纳重修费以补偿因重修而增加的教学开支。
第十二条 各专业研究生,无特殊情况应在前二学期完成全部学位和非学位课程;除《自然辩证法》、《科学社会主义》和《现代科学技术革命与马克思主义》不得免修外,其它课程可以申请免修,外语课从第二学期开始免修;凡需免修课程的,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该课程主讲教师同意,由系主任批准;免修的课程在课程结束时必须参加统一考试,免修课程的考核成绩应达到培养方案要求,若考核成绩不合格,则应当重新学习,费用自理。
第十三条 经研究生处批准,研究生在其他学校选修课程(必须是研究生培养计划内课程,且不能超过二门)所取得的学分予以承认,其成绩及学分载入研究生个人成绩总表,不及格课程的成绩不记载,选修课程费用自理。
第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港澳台地区研究生除外)应当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教学实习、科学研究、公共管理工作、新闻实践工作、社会调查等),并在第二学年第一学期结束前完成,时间不少于6周;对研究生社会实践活动的考核,由导师会同教研室主任或辅导教师给出评语与成绩,归入研究生学习档案。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五条 在学研究生一般不得转专业和更换指导教师,如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专业和更换指导教师才能保证研究生继续学习的,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教研室及系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处批准。
第十六条 被学院录取的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需转学研究生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教研室及系签署意见,经研究生处审核,报院长批准。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八条 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转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与转入学校同意;在本市范围内转学,由转出学校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经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的公安部门。
第四章 请假、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研究生非假日不得任意离校外宿,因病、因事需离校外宿者,应当按程序事先请假,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教研室审核盖章,系主任批准,由系总支备案后生效;未经请假或未经批准而擅自离校外宿、请假期满而未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返校者,均作旷课处理;对旷课的研究生,应进行批评教育,并根据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因病请假离校,在校期间应有校医院证明,两周以内应经指导教师签名同意,教研室审核盖章,系主任批准,交系党总支备案;外出期间因病不能按期回校,应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指导教师同意,教研室审核,系主任批准,交系总支备案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需请事假,应先经指导教师签名同意,教研室审核盖章,系主任批准,交系党总支备案后生效;请假期满后,应及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如遇突发事件来不及请假、续假者,应及时通知指导教师和系总支负责人,返校后按程序补办请假手续。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在一学期内,病、事假连续或累计超过学期规定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必须休学或需长时间治疗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休学,应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或者其它正当事由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系主任批准,报研究生处审核备案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可继续申请休学,一般情况休学最长时间为一学年,特殊情况由学院区别情况处理,休学时间计算在最长学习年限内。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休学应在一周内办理休学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应当由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方可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自费出国留学,可办理休学手续并保留学籍一年。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院不对研究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研究生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其学籍。
(二)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的待遇。
(三)研究生因病休学回家疗养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四)研究生休学期间的户口不变更。
(五)研究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第二十九条 休学研究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休学研究生复学应于新学期开学前向所在系提交复学申请,经系主任同意、研究生处批准后,方可复学;凡未经批准复学的研究生,不得擅自参加一切教学活动。
(二)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必须由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应予退学或继续休学。
第三十条 定向、委培研究生申请休学、复学须征得定向、委托单位的同意,由定向、委托单位人事部门书面通知本院,方可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退学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须休学而拒不休学的。
(四)经学院指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或患有其他疾病以及意外伤残不能再继续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或累计缺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的。
(六)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首次中期考核未通过,半年后再次中期考核仍未通过的。
(八)定向研究生、委培研究生、研究生本人单方违约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二条 对研究生退学的处理,由研究生所在系提出退学处理意见,经研究生处审核,院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研究生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原单位。
(二)退学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学院就业指导中心报上海市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三个月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德、智、体合格,在规定修业期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研究生,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对符合《上海体育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条件的研究生,授予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合格,表现良好,但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应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一年内再进行论文答辩且通过者,换发毕业证书;研究生学满一年且成绩合格,完成培养计划,因某种原因中断学习的,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由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班学员、高校教师硕士学位课程班学员、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学员、港澳台侨研究生、留学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及未尽事宜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9月1日实施,原《上海体育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