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体育学院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发放管理办法
上体院院字〔2006〕113号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保证研究生在校期间基本生活需要,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全面发展,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教财[1994]50号)和《关于提高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标准的通知》(教财[1996]85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管、协管部门
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发放管理的主管部门为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财务处协助管理。
第三条 普通奖学金发放对象
(一) 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的发放对象为国家计划内非定向的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自筹经费就读的硕士、博士研究生。
(二)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的硕士、博士研究生按照其与原单位的协议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品行良好。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勤奋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学校各项集体活动。
(四)按时缴纳学杂费等教育培养费用。
第五条 普通奖学金发放标准
(一)研究生普通奖学金每学年发放十个月(即当年9~12月份,次年1~6月份)。
(二)普通奖学金标准
1.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指应届毕业生及其他非在职人员)和参加实际工作但工龄累计不满两年者,博士每人260元/月,硕士每人220元/月;
2.入学前参加实际工作工龄累计两年以上(含两年)者,博士每人280元/月,硕士每人240元/月;
3.入学前参加实际工作工龄累计四年以上(含四年)者,博士每人300元/月,硕士每人260元/月。
第六条 普通奖学金发放办法
(一)普通奖学金每生在读期间评定一次,申请、评审时间在每年新生入学后。
(二)凡符合普通奖学金申请条件的研究生,在入学后,均可向所在系(院)提出申请,参加过实际工作者需提交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工龄证明。
(三)经过系(院)审核后,填写《×××系(院)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登记审核表》,报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复核认定后汇总造册报备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于每月5日前直接将普通奖学金发放至学生农行借记卡帐户。
第七条 特别说明
(一)研究生在规定时限内未足额缴纳学杂费,普通奖学金停发;缴齐学杂费后次月起恢复发放普通奖学金,之前停发的不再补发。
(二)研究生休学期间普通奖学金停发。
(三)研究生出国参加联合培养的,普通奖学金停发。
(四)研究生延迟毕业的,延迟期内普通奖学金停发。
第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审定通过,自2006-2007学年起施行。原《上海体育学院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发放管理暂行规定》(上体院院字﹝2004﹞74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