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体育学院关于申请提前攻读博士研究生实施细则

日期:2013-11-07浏览:

上海体育学院关于申请提前攻读博士研究生实施细则

上体院院字〔2007〕23号

为了规范提前攻读博士研究生的招收和培养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3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3〕17号)的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申请对象和申请条件

(一)申请对象

本院一年级硕士研究生。

(二)申请条件

1.品德优良,表现出色;

2.有一定体育工作经历,实践经验丰富,较强的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工作业绩突出;具备较强的外语阅读、交流能力;

3.身体健康,并经所在单位同意;

4.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申请、考核和录取程序

(一)每年6月1日至30日,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经硕士指导教师、所报考博士生导师及申请人所在院系办公室推荐,向研究生处提出申请。

(二)招生单位组织有博士指导教师参加的三人以上的复试小组对考生进行考核。考核主要根据专业培养要求和考生具体情况,考察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以及是否具备博士生培养的潜力;最后经研究生招生录取小组审核,报院领导批准录取。

(三)考核时间:第三学期末

三、学习年限

提前攻博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五年。其中硕士学位课程必须在一年内完成,总的学习时间不超过两年。

四、培养方案

在完成硕士学位课程的基础上,参照所属学科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执行。达不到博士学位要求的学生,按硕士培养方案执行。

五、本暂行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六、本实施细则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