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体育学院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法

日期:2013-11-07浏览:

上海体育学院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法

上体院院字〔2010〕105号

为了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和专业素养,进一步拓宽研究生的培养渠道,增强研究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科学精神,充分调动研究生参与学科建设、教学实践、科学研究和管理工作的积极性,不断提高研究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着力加强研究生助研、助教、助管工作的规范性,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成立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研究生处(部)、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各系(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党政领导。领导小组负责对此项工作进行总体指导、组织规划和统筹管理。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二条、研究生“三助”岗位的设置是着力于研究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应本着有利于提高研究生的科研水平、教学水平和管理能力的原则,根据学校工作实际需要按需设岗。

第三条、研究生“三助”是指研究生在攻读学位的同时,承担一定量的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具体如下:助研岗位指协助指导教师承担与导师研究课题相关的研究工作,由导师组、研究所(中心)或课题组安排;助教岗位指协助主讲教师参与本科生的非公共基础课程的教学授课、实验指导等教学协助工作;助管岗位指承担学院有关部门的教辅管理、学生工作、行政事务等管理辅助工作。

第四条、助研岗位由导师或课题组根据研究需要确定待聘计划;助教岗位由教务处根据教学工作需要确定待聘计划;助管岗位由研工部根据学校需要确定待聘计划。

第五条、各聘用单位在学期结束前两周或开学第一周向各相应部门提出聘

任申请,上报需求计划,明确岗位要求、工作量及工作时间。

第三章 岗位聘用

第六条、“三助”工作的聘用遵循按需设岗、统筹安排,公开招聘、自愿申请,定期考核、按劳取酬的原则。

第七条、申请“三助”岗位的研究生应具备以下条件: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品德优良,责任心强,学习努力,成绩合格。

第八条、研究生参加“三助”工作需征得导师同意,不得影响正常的学习、

科研时间。

1.研究生提交相应的岗位申请表(一式两份,设岗部门、研工

部各留一份),经双向选择后,即可到岗工作。选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经济条件困难的、自筹经费的、非定向的研究生。

第十条、研究生“三助”岗位的聘任原则上以学期为单位,一学期一聘。

第四章 岗位津贴

第十一条、根据受聘研究生实际承担的工作量与完成情况每月发放津贴,

原则上每周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半天,津贴标准为300元/月。(博士研究生单独承担本科课程教学工作的,根据《上海体育学院博士研究生助教工作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执行,参见附件一。助管岗位根据《上海体育学院研究生助管工作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执行,参见附件二)

第十二条、聘用单位每月对受聘研究生的工作量进行核算,汇总上报研工

部;研工部核定后报送财务处;由财务处将津贴直接划入受聘研究生的个人农行卡账户。

第五章 岗位管理

第十三条、 受聘“三助”岗位的研究生应按照岗位设置要求认真开展工作,

上岗前,由设岗单位对其进行岗前培训,明确岗位职责和岗位任务。

第十四条、研究生“三助”岗位的日常管理由设岗单位负责,对聘期内不

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或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研究生,聘用单位可取消该受聘研究生的上岗资格,改聘他人。

第十五条、研究生“三助”岗位的考核工作每学期末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

进行。其中:助研岗位的考核由设岗导师或课题组负责实施;助教岗位的考核由设岗系院汇同教务处负责实施;助管岗位的考核由设岗部门汇同研工部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考核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优秀者给予适当的

表彰和奖励,考核不合格者取消下一学期的“三助”申请资格。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本办法经通过之日起开始试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研究生处(部)。

附件:1、上海体育学院研究生助管工作实施细则(略)

2、上海体育学院研究生助教工作实施细则(略)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