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体育学院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日期:2018-08-12浏览:

 

上海体育学院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规范我校因公出国(境)审批和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教职工参与境外学习交流和研修,根《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文),《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中办发【201316号文),《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通知》(教外厅【20151号文),《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厅字【201617号文)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坚持党对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学校党委对学校外事工作负有领导责任,按照党中央关于加强和规范外事管理工作的指示要求,健全我校外事工作领导体制,加强和完善包括对外学术交流在内的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外事管理工作,支持广大教师在扩大对外交流合作中的积极性。

 

在学校外事与国际交流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为学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因公出国(境)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二条 实行导向明确的区别管理

 

在贯彻好中央全面加强和规范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要求的同时,根据我校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的实际需要,对教学科研人员参加学术交流合作任务与其他性质的出访实施区别管理。

 

 

(一)校际层面出访及工作交流

 

校际层面因公临时出国(境),邀请单位和邀请人身份应与被邀请人基本对等,不得降格以求。不得接受海外华侨华人和外国驻华机构邀请,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

 

校际层面因公临时出国原则上出访团组人数不超过6人。每次出访不超过2个国家和地区。出访两个国家不超过8天,出访一个国家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团组,出访两个国家不超过9天,出访一个国家不超过6天。

 

 

(二)教学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

 

教学科研人员指我校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含离退休返聘人员),以及在我校校级或二级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

 

学术交流合作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参加国际比赛及裁判工作、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教学科研人员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应提交会议论文,并在会上进行交流,原则上由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出访。

 

上述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执行前项明确的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根据任务需要和人员身份安排,不作限量规定;在外停留天数结合科研任务需要进行安排。

 

 

(三)离退休人员因公出国(境)

 

离退休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对于特殊专业的离退休人员,由学校正式返聘的,确属工作需要,他人无法替代,且本人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出国(境)任务的,按照“确属必须,从严掌握”的原则,学校将酌情上报其出国(境)材料,但需说明必须派出的理由,本人需出具一年之内上海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及家属同意书。

 

 

第三条 所持证照规定

 

因公出国(境)访问和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原则上应持公务普通护照(通行证)。

 

教学科研人员遇特殊情况需持普通护照出国,应说明理由并严格执行校内审批程序。其中,校级领导班子成员报市委组织部批准;校处级干部报学校组织部批准;其他人员报学校人事部门批准。经批准持普通护照出国的,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将抄告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备案。

 

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赴国(境)外研修三个月以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持因私普通护照(通行证)。

 

出访任务结束后十天内,所有出访人需将因公护照交至人事处,处级及以上人员需将因私护照交至组织部。

 

 

第四条 公派出国(境)审批程序

 

学校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每年11月草拟下一年度全校出访计划,计划包括出访任务、前往国家(地区)、时间、天数、人数、经费预算等,经校外事及国际交流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并报学校党委(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上报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批准。学校将严格按照获批的计划认真执行。

 

为了保证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的完成,校级团组出访应自正式出境之日至少提前3个月、其他教学科研人员提前2个月将报送材料交至学校护照签证办公室。

 

因公临时出国(境)出访者本人均须在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网页下载填写打印“上海体育学院因公出国(境)审批表”,同时向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递交邀请信及其中文翻译件等相关公示材料。并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校内审批;校内审批通过后,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将根据国家规定进行公示(出访台湾无须公示),公示无疑义,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通知前来办理政审、公务普通护照(通行证)、签证(签注)等有关出访手续。因公出国(境)护照(通行证)、签证(签注)由学校外事专管员协同办理。赴台人员由本人赴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赴台通行证及签注等手续。

 

 

第五条 行前培训和外事纪律

 

初次公派出国(境)人员出访前,须到学校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接受外事培训,内容包括遵守外事纪律、保证安全、处理突发事件等。

 

因公出访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自觉维护国家形象和学校声誉。在出访期间,应自觉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应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坚决执行国家的有关外事保密规定。

 

 

第六条 经费审核及管理

 

因公出国(境)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尽可能减少在国(境)外的停留时间。

 

出国前,出访团组应事先填报《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出国任务、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出访。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要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七条 经费报销

 

机票必须严格遵守《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操作手册》规定购买,否则不予报销。报销时应同时提交“上海体育学院因公出国(境)审批表”原件、政府因公出国任务批件复印件、出入境记录、登机牌等资料。

 

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第八条 强化监督,实现信息公开与成果共享

 

根据国家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学校将不断完善出访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

 

因公出访个人或团组须在出访任务结束后一个月内递交“上海体育学院回国(境)人员出访总结(研修)报告”。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将及时在校内局域网公示出访成果,接受群众监督。

 

如出访者不能及时提交出访(研修)总结报告,经费将不予报销并直接影响再次出访的审核。

 

 

第九条 执行办法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往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涉及的相关事宜,按国家、上海市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