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体育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3-11-07浏览:

上海体育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上体院院字〔2007〕1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进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是指由学院占有的、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拨给学院的资产,学院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

(一)流动资产----是指学院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及暂付款、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包括房屋、构筑物、仪器设备、公用家具、图书、软件、文物、陈列品等。

(三)无形资产----能为权益人带来经济利益,不具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

(四)对外投资----是指学院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五)其他法律确认为学院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一)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二)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三)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为国家所有,学院占有、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财物并重,监督检查的原则。

第五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是:

(一)资产的添置、使用、处置;

(二)资产评估;

(三)产权界定、登记、变动和纠纷的调解处理;

(四)资产监督;

(五)清产核资及统计评价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财务处是负责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主管学院货币形态资产。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组织各部门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并会同资产管理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

(四)对非经营性资产建立使用情况和社会效益的考核体系,会同后勤产业管理处对经营性资产建立投资管理办法和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体系;

(五)组织学院资产年检工作,编制学院资产金额统计报告,及时真实地反映学院资产变动及效益状况;

(六)负责资金的计划、分配、核算工作,建立健全现金、各种存款及有价证券的内部管理制度;

(七)及时清理结算应付、暂付(预付)款项和短期投资,避免呆账、坏账;

(八)收缴学院资产变价收入、有偿调拨收入、丢失赔偿收入、报废残值收入等资金,计入“修购基金”,按规定分配;

(九)向学院和市教委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七条 后勤产业管理处是学院国有资产的一级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院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等)、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及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对外投资及学院其它资产的产权界定、登记、统计、评估、检查等产权管理工作,明晰学院内部产权关系;

(三)负责学院资产的优化配置,调查研究学院各类资产的现状和变动情况,编制学院资产发展规划;

(四)负责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论证、审批、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建帐以及仪器设备进口业务和管理工作;

(五)依法维护公有房屋和土地资源的安全和完整。负责公有房屋及土地资源的确权、建档工作;参与公有房屋建设、土地利用及大型修缮项目的规划论证、竣工验收及编号建帐工作;负责公有房产统筹调配,办理有关使用手续;负责公有房屋、土地等资产的租赁管理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教学、科研、行政、后勤所用大宗批量材料和低值品的招标、采购、供应及管理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院资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培训、业务考核等工作;

(八)监督、检查各类资产的使用情况。负责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审批、监督、检查;

(九)负责办理资产调拨、转让、外借、报损、报废等手续;

(十)代表学院对各类后勤营业单位、校办企业占用的资产进行保值增值考核和监督管理,负责收缴后勤营业单位应缴资产占用费和应缴利润。提报后勤工程所需资金预算方案,并监督执行。

第八条 学院办公室、科研处、图书馆及档案馆,为学院国有资产的二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资产。

学院办公室、科研处: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学院无形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学院办公室负责校誉、商誉、冠名权、商标权等管理;科研处负责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版权、科研成果等知识产权管理),管理学院无形资产的登记、申报、鉴定和评估,监督无形资产的合作与转让,维护学院对各类无形资产的收益权。加强对各类无形资产的保护,清理对无形资产的侵权行为。

图书馆、档案馆: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图书资料、文物及陈列品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档案材料。负责提报图书资料、文物及陈列品购置计划、采购入库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资产占用部门为三级管理部门,对本部门占用的学院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其部门负责人承担资产的使用管理、增值保值和安全责任,并应设专人具体管理国有资产。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所管辖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利用;

(二)拟订本部门资产购置计划草案,办理本部门资产购置、处置申报及资产的增减变动报批手续,建立健全资产明细帐目登记制度,定期清查盘点,确保管理对象的帐、物相符;

(三)定期向后勤产业管理处反映资产变动情况,协同后勤产业管理处完成资产清查、评估、界定、登记和资产年报等任务;

(四)及时纠正违反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对情节严重的应书面报告后勤产业管理处或纪检监察部门。

第三章 资产的登记、使用

第十条 资产的登记包括:学院作为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向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取得占用国有资产法律认可的行为;对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实体进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对校内各部门占用各类资产的情况进行调查、统计,以确认占有、使用关系,落实管理责任的行为。

第十一条 财务处会同后勤产业管理处、档案馆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产权登记档案,自觉接受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组织的“产权登记”检查。

第十二条 后勤产业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进行清产核资工作,做到家底清楚,账物相符。通过界定资产所有权,维护学院主体对各类资产的收益权,防止发生侵占和变相侵占国有资产的现象,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三条 后勤产业管理处及各归口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资产配置办法,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不合理占用学院资产的现象,要进行认真清理和必要的调剂,做到定额配置,超额部分有偿使用。对无充分理由不服从调剂的,后勤产业管理处可建议财务处对拒不执行者缓拨有关经费。

第十四条 学院各部门购置贵重仪器设备、珍版图书或者大批同类仪器设备、材料以及进行基本建设、大型修缮,都应当制定年度计划,组织考察论证,招标采购,并严格规范合同手续,实行购建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第十五条 对固定资产及存货的管理,应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验收(包括实物、技术验收)、入库、借用、领用、保管、修缮、养护(使用情况档案)、使用效益评价以及损失赔偿制度。

第十六条 资产校内借用一律由借入部门出具借条,经借出部门资产专管员和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借出,并报后勤产业管理处备案。校外借用还须经主管院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 未经学院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对学院资产进行出租。经后勤产业管理处审核并报经主管院领导批准的资产出租,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上交院财务处后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出租合同交后勤产业管理处和财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 对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校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对使用学院名称(简称、字样)的社会组织、团体、个人及校内各部门、团体、个人,应严格审查资格、资信,逐一登记,并定期检查清理。对损害学院权益的,依法收回使用权。

第四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第二十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院为完成教学、科研及其它任务所占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院在保证完成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二十一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方式有: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或注册资金,在工商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经济实体或附属营业单位;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四)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二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第二十三条 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报请后勤产业管理处审核,经主管院领导批准、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进行。用非经营性资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须持有学院批准文件、出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资产评估确认证书或学院出具的资产证明,到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转作企业注册资本金的非经营性资产,按会计年度收缴利润(红利、股息),其中转作经营性的固定资产,应按标准加收折旧费。对转作企业注册资本金以外的非经营性资产,按年度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征收的费用进入校财务修购基金。后勤产业管理处有权对占用学院资产单位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学院有关部门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学院创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企业,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督条例》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调处

第二十六条 学院机构调整、资产管理人员或使用人员调动或退休的,其占用的资产转户、核销等手续由当事人凭人事处或原所在部门的证明到后勤产业管理处办理。

第二十七条 学院有关部门处置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应向后勤产业管理处报告,经过技术鉴定,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资产的对外调拨、贵重资产或批量资产的处置需经主管院领导批准。

第二十八条 学院资产的报损、报废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组织技术鉴定小组鉴定并提出具体意见,经按授权规定报批后,由后勤产业管理处、财务处和使用部门同时进行核减资产的账务处理。

第二十九条 资产处置收入属学院所有,应按财务规定纳入学院财务。

第三十条 资产纠纷的调处由后勤产业管理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调处工作按国家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产权纠纷调处办法执行。

第六章 资产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学院各部门对所占用学院资产的状况,都要定期做出报告(报表和分析说明)。资产报告的报表格式、内容要求及报告时间,由后勤产业管理处按照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学院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 后勤产业管理处于每学期最后一个月(6月、12月)负责编制本学期实物资产核验入库报告,以利于与财务处之间的实物资产账与固定基金账协调平衡。资产使用部门于每年的11月份编制本部门实物资产当年调整数核验年报,报后勤产业管理处核验汇总(并与财务处协调),以利于使用部门与后勤产业管理处之间的账物协调平衡。

第三十三条 学院资产各占用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填报资产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占用学院资产的变动、结存情况和使用效益做出分析说明。

第三十四条 学院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汇编本部门所主管资产的有关报表及分析说明,向主管院领导报告;同时抄送财务处和后勤产业管理处,作为编制学院资产汇总报告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财务处会同后勤产业管理处按照学院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报学院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向主管院领导、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报告,为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及编制学院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

第七章 责 任

第三十六条 占用学院资产的各部门和个人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应自觉增强国有资产产权意识,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学院各部门及教职工都有权监督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规章、办法的执行情况,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规定的部门或个人行为。学院将对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三十七条 对工作不负责任,违反有关法规、制度的,要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的,要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其民事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后勤产业管理处及各归口管理部门,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院将追究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资产造成严重丢失或损坏,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随意处置资产的;

(三)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九条 资产的占用部门(三级具体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后勤产业管理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根据情况分别作出追究经济赔偿、追缴经营所得、校内通报批评或建议学院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冻结当事人的经费使用指标、行政或党纪处分等):

(一)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坏、丢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不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处置资产和将非经营性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用于经营活动的;

(四)擅自拆卸仪器设备,擅自大面积装修或改造房屋建筑物的;

(五)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不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