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体育学院校园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日期:2013-11-07浏览:

上海体育学院校园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上体院院字〔2005〕9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优化育人环境,维护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上海体育学院校园秩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员,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校内各单位、全体师生员工及来校工作、办事的校外单位及其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进入校园的所有车辆及人员,都应遵守交通法规,维护校园交通安全,服从校园交通管理和门卫执勤人员的指挥。

第四条 院武保处负责校园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其它部门应协助加强对所属教职工和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

第二章 机动车管理

第五条 机动车辆进出校门的管理

(一)所有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含轻摩)必须减速缓行,本院车辆和教职工私家车凭《上海体育学院车辆通行证》进出;协作单位需在校园内使用的机动车辆必须到武保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上海体育学院机动车临时通行证》进出校园。其他外来车辆进出校园应主动接受门卫查验,经同意登记后,方可进出。学生生活区除持有《校内车辆通行证》的车辆进出外,严禁其他机动车进入(运送学生生活用品及伙食原料等车辆从清源环路501号门进出)。

(二)证照不全的机动车辆、经改装发动机排量、消音器的摩托车和校外人员的摩托车严禁进入校园。

(三)凡参加在校内举办的各种会议或活动的外单位车辆,由主办单位提前一天向武保处申请,经同意办理手续后由武保处通知门卫放行。

(四)车辆载物出门,一律凭单位、部门物品出门证(证明)放行。

(五)特种车辆(公安、消防、救护、抢险)进出校园,门卫应当主动疏导,确保通行。

第六条 机动车辆校园内的行驶

(一)车辆进入校园后,禁止鸣号,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生活区内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严禁超车,在遇学生上下课人流高峰时,机动车应主动避让,严禁与学生争道。

(二)严禁在校园内无证驾车,学习驾车、试刹车和飙车,严禁酒后驾驶,严禁驾车驶入禁行区域。

(三)基建、维修等各类工程用车必须事先到武保处办理审批手续,经同意并发证后方可进出校园,且必须在工程区域内和指定路线上行驶。

(四)一切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时都必须按照交通标志通行,严禁超载、超限(宽、高)、超速行驶;禁止噪音、废气超标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

第七条 机动车辆校园内的停放

(一)机动车辆须停放在车库和停车场内,严禁在禁行区域和道路上乱停乱放。

(二)车辆停放时,须拉紧手刹、关闭电路、锁好门窗。

(三)距离校门、路口、消防水栓15米内禁止停放各种车辆,确保消防通道的畅通。

(四)本校车辆须按指定位置有序停放过夜;外单位车辆不得在校内停放过夜,特殊情况须经武保处批准。

(五)机动车停放在校园内发生损坏和遗失,学校武保处协助调查,但学校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章非机动车辆的管理

第八条 非机动车应当靠近道路右侧行驶,非机动车不得与机动车抢道,横行通过道路时应注意两边车辆,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迅速通过。

第九条 自行车、助动车、电瓶车等非机动车不得并排骑行,不准双手离开车把骑车,不准骑车载人,不准飙车或走“之”字路线行车。在有禁行标志的路段,必须下车推行。

第十条 非机动车辆不准乱停、乱放,应当有序地停放在车棚内或指定地点。

第十一条 非机动车辆经过校门时,一律下车推行,携带物品的应主动交

门卫值班人员检查登记或出示物品出门证明单。

第十二条 校内人员证照不全或自行改装的助动车和校外人员的助动车,

一律不得进入校园。驾驶助动车、电瓶车来校行使公务或其他工作的人员,必须将车辆停放在校外,步行入校办理事务。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三条 进入校园的车辆,应自觉服从管理,凡违反本规定或造成交通事故的,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违反交通法规造成后果的,由公安部门按交通法规有关条款处罚。

第十四条 未经同意,擅自进入校园行驶的车辆,若发生任何责任事故,皆由车辆驾驶员或车辆所属单位承担;在校园内因违章行驶造成自身或他人伤害的,一切后果由驾驶者承担。

第十五条 对于轧坏道路、撞坏校园设施和交通标志者,责令其按被损物品价值进行赔偿。

第十六条 对于不服从校园交通管理和门卫执勤人员的管理,妨碍执勤人员工作者,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行政纪律处分等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学院的交通管理、执勤人员应当热情为师生员工服务、秉公办

事、严格管理、按章执法,接受学院有关部门检查、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院武保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五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