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体育学院新媒体使用与管理办法

日期:2016-05-05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新媒体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新媒体平台在新闻信息发布、学校形象展示、社会服务提供、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满足广大师生、校友和社会公众对学校信息的需求,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92号令)和教育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教思政〔20133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新媒体是指利用数字技术、网络技术,通过互联网、宽带局域网、无线通信网等渠道,以电脑、手机等,向受众提供信息的传播平台。具体而言,新媒体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微博、微信等平台。

 

第三条 党委宣传部负责校级新媒体平台的开设与日常管理,并负责二级单位新媒体平台的统筹管理。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和各二级学院新媒体平台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原则进行日常管理,其部(处)长、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申报程序

 

第四条 因工作需要,需开设新媒体平台账号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或二级学院,须填报学校《新建新媒体平台申请表》(附件1),经党委宣传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师生员工社团、协会类组织需开设新媒体平台账号的,按照隶属关系,向所在职能部门、直属单位或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经其同意后填写学校《新建新媒体平台申请表》,经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六条 经审核同意开设新媒体平台的单位或部门,须在创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党委宣传部申报备案。本办法出台前已经创建运行的二级单位新媒体平台(含所属学生组织平台),须于本办法实施后20个工作日内,向党委宣传部报备账号情况。

 

第七条 备案时,须准确填写并提交学校《新媒体账号备案表》(附件2)。备案内容主要包括:建立单位或部门、发布平台、账号名称、创建时间、发布内容概要、管理员信息等。

 

第八条 新媒体平台管理员一般不应超过两人,账号密码仅限管理员掌握。当管理员或发布内容类别发生变更时,应填写学校《新媒体账号信息变更备案表》(附件3),在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以书面形式向党委宣传部报备。

 

第四章  内容建设和管理

 

第九条 建立新媒体平台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必须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对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有充分预判。

 

第十条 各新媒体平台要注重发挥学校舆论宣传的窗口作用,牢固树立政治意识、责任意识、阵地意识和底线意识,充分发挥新媒体在学校校园文化建设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第十一条 新媒体管理员须按要求发布信息,不得加入任何未经授权发布的信息;要确保账号与密码安全,不得在网吧等存在网络安全隐患的环境下使用平台账号。管理员为学生的,须指派指导老师给予日常指导。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加强新媒体平台日常管理,如出现各类不良信息,须及时进行妥善处置。在特殊时期或敏感时间节点,必要时须进行全天候监控。

 

第十三条 对因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影响的新媒体平台,须根据不同情况,责令其整改、停止运行或注销,并追究相关责任。党委宣传部须于每年12月,组织对新媒体账号进行年检,并将运行情况通报各单位。对停止更新内容超过6个月的微博微信等新媒体账号,应在接到整改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党委宣传部提交整改报告并加以落实。逾期未整改的,应在整改期后10个工作日内对账号予以注销。

 

第十四条 党委宣传部应定期组织开展新媒体管理员培训,不断提高其政策、理论和业务水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